[ 赵晓敏 ]——(2004-7-1) / 已阅17607次
①注:此定义仅限在现有司法解释体制下所下,与本文构想不等同;
②王 允:“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③、④王 允:“司法解释的制定、适用及其改革三思考”,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⑤王 允:“从司法权之持性看司法解释工作存在的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4期;
⑥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的案例所做的介绍。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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