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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适用《民法典》中落实好案例指导制度的对策

    [ 徐凤林 ]——(2021-2-1) / 已阅3571次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该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最近,笔者就适用《民法典》中落实好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法理思考,提出几点对策,供参考与指正。
    一、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指导性案例由“两高”和公安部统一发布,用以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业务工作的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性或新类型的案例,是正确适用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和司法个案公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精品案例,是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办理案件中应参照的范例。
    案例指导制度是统一司法、规范裁判、促进公正司法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对指导检察官依法办案,法官依法审判,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作用一:统一法律适用
    指导性案例具有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可引领法官、检察官借鉴指导性案例裁判方法和法治思维,约束和说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减少“同案不同判”,促进法律的适用统一。
    作用二:提供裁判规则
    健全和完善司法规则之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法律、司法解释之外,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则生成机制。
    作用三:积累司法智慧
    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加深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总结积累司法经验,做到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有据可循,保证审判质量,预防司法腐败。
    作用四:引领法治风尚
    通过总结司法经验、法官释法,起到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引领检察官、法官参照借鉴指导性案例,依法办案,公正裁判,体现司法公信力。通过宣传指导性案例,促使公民感悟法律精神,引领法治风尚,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实现法安天下。
    作用五: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
    研究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司法逻辑、价值导向,丰富审判实践,促进司法公正,为法学教育提供范例,推动法学教育务实、专业和精细,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良好对接和共同发展。
    作用六:为立法和修法提供实证基础
    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体现了最高法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意见,富有事实拘束力。通过适用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办案经验,丰富司法实践,夯实立法与修法的实证基础。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使案例查询更加便捷精准,使规则指引更加清晰明确,深化“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
    二、指导性案例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对类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结合多年法律学习与实践,对指导性案例的类型进行学术性分类探讨:
    类型一: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案例。经法定程序认定和发布的案例。如最高法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约束力的案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
    类型二: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基于审级规定及适用法律一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法官对上级院和本院生效裁判自觉予以遵循,使上级院和本院的生效裁判成为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
    类型三:具有说服力的案例。没经法定程序认定和发布,没有审级关系的法官作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案例。这类案例虽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案例所包含的裁判规则,证据证明运用,公平公正理念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可供审判参考。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
    对策一:恪守民法典精神,认真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学深悟透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价值追求融入检察办案和民事审判各环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程序中。认真贯彻执行“两高”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挥指导性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指导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学懂弄通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针对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深入研究裁判要点,围绕指导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参照适用。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适用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能背离指导性案例,更不能违反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避免强制作出不同裁判而面临改判风险。
    对策二:明确参照适用范围,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环节
    要把参照范围限定在裁判要点上。指导性案例中提炼出的裁判要点是司法解释在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虽然整个案例都可作为类似案件参考,但不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要准确甄别类似案件。类似案件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某一其他情节类似。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理属性。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裁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引述,不能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援引。要明确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1、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2、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3、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4、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发挥好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对策三:掌握适用要领,把握参照的标准尺度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参照就是参考、遵照。审理不相类似的案件可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审理相类似案件时,必须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理解转化为对案件中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的司法判断。围绕诉讼争点识别、裁判理由解析、裁判结果取舍,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思路,在审理过程中参照,对案件事实认定、裁判依据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理解及适用上,保持与指导性案例的一致性。在裁判结果上参照,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与指导性案例的判决间不存在明显差别。掌握二种不参照的情形:一是所审理的案件和指导性案例确实不相类似。二是案件尽管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但法官有充分理由说明不应当参照。应当参照而未参照的,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显失公正的判决在二审、再审时可被依法纠正。
    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司法制度,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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