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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司法鉴定的现状、管理与原则方法

    [ 徐凤林 ]——(2020-12-31) / 已阅4519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量矛盾纠纷增多,民商事案件多发,检案数量增长较快,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逐年增加。虽然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发展初具规模,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多发,影响诉讼时效,掣肘案结事了,制约行业领域发展。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通过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就如何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进行了思考,观点如下,仅供研讨参考。
    一、司法鉴定的现状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制度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若干行为的管理等问题作了规范。目前,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多由公检法部门设立,少部分由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司法实践中,一是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先进程度不同,司法鉴定人力资源不足,技术经验水平差别较大,职业道德操守不同,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公正性。二是鉴定人员管理混乱,接受贿赂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法执业问题。三是鉴定机构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问题。四是鉴定程序违法,不规范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问题。五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信服问题。六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受质疑问题。随着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滞后于实践需要,加之司法鉴定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对三大诉讼法相关的司法鉴定规定进行立法修改,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问题。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代表提出了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逐渐完善,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与分类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人员要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强专业技能。受刑事处罚,开除公职处分,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司法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申请从事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程序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司法鉴定的分类
    一是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二是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三是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四是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五是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受理程序
    设置鉴定启动权的意义是实现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待,防止双方权利失衡,民事案件中鉴定事项由当事人决定。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启动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三是鉴定对象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具体6项要求:
    一是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三是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
    四是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
    五是符合受理条件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的相关事宜并签定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方出具材料收领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是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迟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司法鉴定的原则与方法
    方法一:遵循合法性原则。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决定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
    一是按照《司法鉴定所登记办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获得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二是实施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制度。鉴定对象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鉴定材料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三是鉴定程序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环节符合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四是鉴定步骤、方法经过法律确认,鉴定标准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鉴定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五是鉴定结果合法。鉴定文书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内容事项,鉴定结论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方法二:全面审查鉴定结论
    一是全面审查鉴定委托程序。
    二是全面审查鉴定程序。
    三是全面审查鉴定标准的适用。
    四是全面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方法三:不服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一是申请重新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28条规定,搜集证据,对鉴定程序和结论提出异议,运用申请法官回避或投诉手段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是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撤销违法司法鉴定。
    三是搜集有关否定检材的真实、完整、充分、合法证据,使鉴定结论失去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推翻原鉴定结论。
    四是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诉讼效率考虑,限制重新鉴定次数,防止案件陷入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中,一般以两次为限。
    方法四: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收费。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鉴定机构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诉案件可以强制鉴定。被害人不同意鉴定的应告知不鉴定的法律后果。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可终止鉴定。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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