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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时代,共同担保人之间有无法定追偿权? ——兼评《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

    [ 陈召利 ]——(2020-12-25) / 已阅13807次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法典》时代,共同担保人之间并无法定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是,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数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认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系采取将沉默推定为当事人作出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明显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及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之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而且在混合担保情形下连带共同担保也无从谈起,应当予以删除。

    总的来说,担保有风险,签字当谨慎。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情况下,对于担保人来说,如果希望实现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法律效果,务必与其他担保人在书面协议中对追偿条件、份额分担等作出明确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6]高圣平:《民法典担保新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载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2020年7月19日。

    [7]崔建远:《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无追偿权论》,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8]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2期。

    [9]王利明:《民法典物权编应规定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8期。

    【作者简介】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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