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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 徐凤林 ]——(2020-12-15) / 已阅4357次

    法治政府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其内涵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国家行政法律法规需要各级政府实施,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适当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关系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
    近期,笔者通过学习深切感受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涵丰富,“三个方面、四个环节、五大体系”相互规定,互为条件,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有机统一的逻辑体系。总书记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融会贯通到建设法治政府的每个环节,构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199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2008年1月15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55件现行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实际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中央政府(国务院)各组成部门规章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建设。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纠纷。2019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近年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预案,形成了全国应急预案体系。二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正式开通,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三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建设责任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2005年7月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地区、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级行政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责任28万人次。
    二、行政法律制度分类概述
    (一)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按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1、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于国务院。
    (二)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一是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二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按照《宪法》和《民法典》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三是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
    一是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是行政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了规定。
    四是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行政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
    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障、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用制度,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
    三、实施四项制度情况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决策机关或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等。一旦发现这些问题,就要启动问责。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行政机关,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在实施前是否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采纳合理部分。如果该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虚假,或不采纳群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等。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部门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要求每季度通报1次,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要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对应当通报或按时通报但没有通报的,或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要进行问责。
    (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政府网站、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信函和来访等方式,为公众查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要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应当进行问责。
    四、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扛起主体责任
    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树牢依法行政意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能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化《国家监察法》及6部国家行政基本法律规范(1、行政许可法;2行政强制法;3、行政处罚法;4、行政复议法;5、行政诉讼法;6、国家赔偿法)的普法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践行新时代法治建设“十六字”(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构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守行政合法、行政合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管理方式
    一要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行政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二要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三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跟踪反馈制度和实施后评价制度,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四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落实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要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管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六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机制,落实行政监察问责制度,设立举报热线,完善投诉通报制度,依法监督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纠正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七要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适用性和时效性。
    (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确保依法行政
    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要准确适用《行政许可法》。恪守“许可法定、平等公正、公开效率”原则,按照“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解决好权力越位、缺位、错位和越权审批,保护好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要准确适用《行政强制法》。坚持“强制法定、强制适当、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慎精准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杜绝钓鱼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及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机关权威,确保国家行政权有效行使。三要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救济、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原则,依法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行政违法案件,杜绝下达行政罚款指标,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四要准确适用《行政复议法》。坚持“行政复议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健全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沟通机制,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法”衔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五要准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认真执行“裁执分离”实施办法,坚持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执行模式,有效降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减少“诉累”和司法成本。六要发挥监察委员会专门监督和行政机关纵向一般监督的作用,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严肃追究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权良性运行。七要落实行政赔偿制度。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特有程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建设“四化”行政队伍
    围绕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目标,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把“会不会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确立明确的法治导向,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业务交流,拓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研讨渠道,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探索“法治GDP”评价指标,健全法治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违法行政严厉问责,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审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强化舆论宣传,让公众了解依法行政工作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加强仲裁机构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确保行政执法权依法正确行使,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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