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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七:“反霸座”条款与实名制客票补办规则

    [ 王冠华 ]——(2020-11-6) / 已阅4025次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七:“反霸座”条款与实名制客票补办规则
    王冠华

    第815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王律解读: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与该条规定相比,民法典第815条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将“持有效客票乘运”修改为“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明确了旅客需要严格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乘坐,避免“买短乘长”,同时明确了有效客票座位号的法律底线,为今后处理旅客“霸座”行为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2.将“持失效客票”修改为“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用以规范实践中持不符合儿童优惠、学生优惠、残疾军人优惠条件客票的乘坐行为。“持失效客票”乘坐交通工具,实质上等同于“无票乘坐”,故这一修改既体现立法进步的细节彰显,使得法律条文内容更为简洁,同时又将“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逃票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
    3.增加“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内容,并作为民法典第815条第2款,以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为了交易的便捷和效率,旅客客运合同一般采取车票、机票、船票等运输票证的形式,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不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交通工具而予以“霸座”,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危害有三:一是违反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即应根据其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二是侵犯了被“霸座”旅客对其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的使用权,导致被“霸座”旅客不能入座;三是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破坏乘车公共秩序。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该款规定俗称为“反霸座”条款,为与该款规定相呼应,民法典第820条同时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反霸座”条款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确保出行良好秩序和乘车安全。
    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签发第82号令,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该决定第6条规定:“在第36条后增加两条,分别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该条规定改变了之前“旅客丢失客票而要求补办客票时,承运人重新收取票款”的通常做法。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后,当前,多数客运合同实行实名制。
    对于实名制客运合同,此前合同法并无相应规定,民法典第820条第2款吸收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修正)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作出了新规则,明确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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