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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

    [ 王冠华 ]——(2020-11-5) / 已阅6008次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
    王冠华

    第1196条【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王律解读:
    所谓反通知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认为其发布的信息不构成侵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恢复的规则。”[1]反通知规则是在通知规则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网络用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通知中的指控而进行的抗辩。在仅有通知规则的情形下,如若权利人通知不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单凭权利人一面之词将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就极有可能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规则远不能满足网络民事权益保护的需要,只有建立系统性、相辅相成的权利救济程序才能解决制度失灵问题。设置反通知规则,其目的就在于对抗权利人行使通知权,消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实施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而对网络用户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也能够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力,平衡权利人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只有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相互结合,才能保证网络上网络用户表达自由利益的平衡,才能在网络民事权益保护的权利救济程序上构建一个平衡的制度体系。正是基于此种考量,民法典第1196条在大幅度修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规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反通知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行使反通知权,具体规则如下:
    1.当权利人行使通知权,主张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该通知后,即享有反通知权;
    2.网络用户在行使反通知权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也应当包括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发生反通知的效果;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声明后,应当将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转送反通知声明的合理期限,民法典未作规定,可以参考原来民法典草案规定的15日。此外,合理期限的计算采到达主义,在转送的反通知声明到达权利人后,权利人应当在15日之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未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给网络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1]王竹、舒星旭,2011.从网络侵权案例看“通知规则”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5),65-67.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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