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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民法典》原则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实践探究

    [ 徐凤林 ]——(2020-10-12) / 已阅295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生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实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原则,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学习宣传适用《民法典》,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遵守《民法典》六大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构建新时代社会诚信体系的方法路径进行探究,提出观点如下,供同仁们商榷与指正。
    路径一:弘扬传统文化,深化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诚信是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是历经千年中华文明传承的精神基因和文化精髓,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符号,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同遵循的价值追求,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倡导性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构筑诚信社会必须坚持“四个自信”,以文化自信为根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稳定器,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立足新时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民提供精神指引。一要认真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搞好《民法典》及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活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让诚实守信成为公众的认同和行为习惯。二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习教育格局,将诚信贯穿于国民教育之中,开展公民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引领道德风尚,让诚实守信成为公民坚守的行事立世美德。三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要求:1、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2、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3、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指明了建设什么样国家、什么样社会,培养什么样公民的重大问题。四要培养勇于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强化诚信评价,扩大媒体宣传,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人的讲诚信、有自信、尊道德、讲奉献、有才干、求进取标准,运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中国好人榜、评选诚信(企业)单位等载体,聚集社会正能量,形成正向褒奖舆论导向,激励人们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四要强化诚信行为褒奖,提升党员干部诚信意识。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发挥带头引领和示范作用,用自身模范行为和高尚的人格感召带动示范群众,让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
    路径二:坚持依法治国,加强软法建设,努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诚实守信是民事立法的压舱石,是民法典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落实民法精神,确保公平交易,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直接体现。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一要加强诚信法律体系建设。广泛宣传、准确适用民法典,把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精神作为民事立法、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立法红利。二要加强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围绕诚信体系的总体框架、范围、评价体系和标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征信系统,制定纳入征信系统的范围及规则,确定诚信失信惩戒的边界,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惩戒体系,建立失信行为退出机制,建立合理的规则体系、公示社会共同遵守。三要加强社会软法建设。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华夏文明,树立文明家风,倡导全社会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增强每个公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发挥软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增强法治社会活力,实现法律法规和社会软法相互促进、各展其长。四要加强诚信机构协作机制建设。完善司法与行政诚信监督协作联动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新模式。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秉承诚信理念,实现公平安全交易。发挥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审判裁定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五要加强诚信技术体系建设。完善失信信息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和悬赏执行制度,构建网络查控系统、征信系统、网络化拍卖系统等诚信系统信息化平台。通过媒体曝光、限制出行自由等威慑惩戒手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社会活动空间,加大失信成本,促其自动履行义务。
    路径三:坚持德治结合,强化联合惩戒,为建设诚信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建设诚信社会必须发挥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智治支撑作用,以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一要加强司法惩戒。对规避民事执行、抗拒民事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拘传、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用等强制手段,借助公安技术手段查找失信“老赖”,联合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二要加强组织惩戒。健全党内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法规制度体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从组织层面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做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有机统一相互衔接,对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金融机构高管、社会团体负责人限制;对入党入团限制;对录用公务人员限制;对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限制;对参选村(社区)两委成员限制,倒逼失信人反省悔过,诚实做人,诚信办事,实现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监察工作格局。三要加强行政惩戒。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提高廉政建设水平。严肃查处滥用职权、违规乱收费、“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问题,强化对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行业,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企业资质,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和获得政策支持等限制,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四要加强社会联合惩戒。发挥联合惩戒体系作用,扩大失信信息应用范围,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以惩促信,形成社会合力,培树诚实守信、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为实现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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