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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托运人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

    [ 林敏 ]——(2020-10-12) / 已阅4708次

    (二) 签发提单环节
    提单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建议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
    发指示提单,即在收货人栏显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前者表示承运人应凭提单持有人指示放货,后者表示承运人应凭托运人指示放货,没有具体指明放货给谁。而记名提单是在收货人栏显示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签发指示提单可以使托运人更好的控制货物,且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容易转卖或者退运。而如果签发记名提单,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收货人提供身份证明承运人就可以放货,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收取货款的风险很高。
    另外,建议托运人考虑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损失。
    结语:
    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密不可分。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的现象并不罕见,特别是在当下全球贸易的大背景下。目的港无人提货不仅困扰承运人,托运人也难脱其责。本文从维护托运人的角度,在分析了托运人应为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进一步从实操层面上阐述托运人该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希望本文能够为托运人破解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难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对策。

    [注释和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李永军:《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5、韩立新、于诗卉:《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6、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滞箱费纠纷案件案例库及裁判综述(2013-2017年), https://www.nbhsfy.cn/court/NeiRead.aspx?id=6982

    [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
    林敏,女,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已入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福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商事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专注于外贸海商、知识产权、公司事务,联系电话:18650055629, E-mail地址:731360774@qq.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营迹路69号恒力创富中心西塔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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