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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20-9-19) / 已阅3296次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启示之一:企业如何更好地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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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没有专门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最早与商业秘密有关联的是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2日出台专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可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企业怎能可以不重视呢?可以这样说,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命根!举个例子吧,可口可乐,其配方就是商业秘密,就是其命根!对吧。本系列文章就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保护商业秘密解释内容,展开分析和探讨,希望给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何新的变化?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仅是概括式的。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解释,解释也较为简单和笼统,甚至不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更为详尽和明了: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大家有没有注意这里有个保护对象叫“算法”。这个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就是命根了。最近美国要强制由美国公司收购“TikTok”,中国立即出台法律禁止“TikTok”的“算法”转让给外国公司;而算法是“TikTok”的灵魂,没有它,“TikTok”就是废物!“TikTok”的算法掌握在中国公司手上!
    可见,如此重要的“算法”,怎能不保护呢?之后有时间,再来详细讨论“算法”的保护话题。
    二、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如何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每个企业其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不尽相同,但是万变不离其中。建议各企业可以《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的内容作为基础,再根据企业的特点补充增加约定。有企业老板讲,我的企业小,可否不写那么多,写其中一部分?我的意见是:宁可多不可少。为什么?企业是发展的,不断地增加商业秘密的内容,多列举不影响协议,相反,如果少列举就会;况且,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已经给我们指明方向,这样好的福利不用真的对不起最高法院。笔者以某些类型企业的保密协议为例,供大家参考应用。
    (一)某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技企业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经营决策、工程标底、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经营状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二)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的图纸、设计思路、方案和模型、试验结果;公司设备的图片或相关技术信息;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授权等,以及其他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和保密事项,以及其他没有公开且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切信息。
    (二)某网络技术公司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2.商务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策划文案、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支付体系、合约事项,费用预算、利润情况、经营策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和受控的管理制度等);3.其他涉及到公司运营的一切商业信息等。

    三、再次提醒:《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请新签订的保密协议务必以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蓝本,再添加本企业特殊的“商业秘密”内容,这样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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