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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礼仁 ]——(2020-9-4) / 已阅7214次

    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王礼仁
    【摘要】婚姻登记纠纷中出现的“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等“一卡二慢三乱”和“八大怪像”已成常态。这一困扰立法与司法的难题,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长期以来找不到破解方案。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婚姻登记纠纷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缺乏认识,以致对关闭民事程序、启用行政程序的错误规定无法纠正。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释三和其它不合理规定,开通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之门,堵截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之法,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不同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纠纷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争议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只要三条路径畅通无阻,各个机构职责相配,各司其职,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任何难题都会迎刃而解。
    【关键词】婚姻登记纠纷;三种性质;三种救济手段
    结婚和离婚是一个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试想:人民群众连结婚离婚这种最基本的民生权利则无法实现,岂不是“天大问题”!因而,破解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是“立法为民”与“司法为民”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笔者长期呼吁废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和行政诉讼审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民法典删除了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可谓发出了一叶知秋的强烈信号,她必将将牵动整个婚姻登记纠纷处理机制的改革。那么,如何改革现行婚姻登记纠纷处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笔者将自己多年研究所发现的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之原因及对策分享给大家,以期对解决婚姻登记纠纷之困境有所裨益。
    一、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举要
    婚姻纠纷,是指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各类纠纷。目前主要适用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纠纷,由此造成的处理“难”与“乱”现象十分严重。诸如民政机关成为空前未有的“冤大头被告”,为当事人或其他机关的过错被告后疲于应诉,花钱聘请代理律师,承担“被过错”与“被败诉”的诉讼费用,浪费大量人力资源和巨额财产资源;滋生“一卡二慢三乱”和“八大怪像”;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成为常态。
    (一)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卡二慢三乱”举要
    1.“卡”,就是民事程序不受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程序超过起诉期限,卡住了当事人救济路径,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
    “有婚离不了”,是指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不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或离婚,而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时,又往往因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当事人无法解决婚姻是否有效以及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如原告小丽与刘军(化名)于2001年5月31日在要塞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7月31日小丽的姐姐小娟使用了妹妹小丽的名字(小娟自己的照片,小娟称办理的过程都是母亲弄的)与王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7月王强欲与小娟因子女上学遇到困难,双方想离婚后再重新办理结婚。因无法离婚,便由原告小丽出面于2019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小娟以小丽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2020年1月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行初146号判决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小丽的起诉。【1】小丽因此丧失救济路径。
    类似案例很多,大量婚姻登记案件因民事程序不受理,行政程序超过受理期限不能受理,当事人四处奔波,无法解决。诸如20年前用假身份结婚现想离婚一二审败诉 金湾一妇女违反结婚登记程序处境尴尬;【2】南宁七星区男子9年前借同名同姓身份证去登记 如今难离婚;【3】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 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4】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 想离婚还离不成;【5】结婚身份证号是假的,离婚犯难。【6】有的当事人无赖时,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因女子出走8年金某诉讼离婚时因女子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金某被迫在《台州日报》发信息,期待好心人帮助想办法,使其能早日离婚。【7】
    “无婚摆不脱”,是指当事人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通常所说的“被结婚”),本来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无婚当事人,也因行政程序功能限制,难以摆脱无婚关系。如温州苍南县的90后姑娘王芳“2011年在温州市区丢过身份证,第二天就回苍南挂失、补办。2019年12月12日,她与未婚夫去后者户籍所在的温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却被告知查询发现她在”2012年与江西修水县黄港镇郭某某结婚,2017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有个女儿。如再婚须提供离婚证。“她和未婚夫驱车赶往修水县,第二天在婚姻登记处调取了自己的“登记信息”,在场工作人员肉眼就能分辨出我的相貌与结婚证、离婚证上‘王芳’的照片差别较大,但我要求撤销登记被拒绝了。” 王芳又前往修水县法院起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判令撤销婚姻登记记录,被告知行政官司要到临近的永修县异地受理,随即在永修县法院起诉。2020年6月9日,王芳诉修水县婚姻登记处案一审开庭。澎湃新闻24日从法院获悉,法院正在比对婚姻登记中的指纹、笔迹与王芳本人的,判断其身份是否被冒用。“我已怀孕五六个月,如果案子拖下去,结婚证办不出来,可能影响孩子办准生证。”2020年6月24日,王芳告诉澎湃新闻,“冒用我身份的女子也一直没能确认,我怕还有隐患。” 【8】又如2020年4月1日广西27的李女士和男朋友一起到博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他们不能登记结婚,原因是2015年6月3日李女士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民政局和一位叫史某某的男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女士回忆自己身份证曾丢失。李女士将自己没有与史某某结婚的情况向河北省磁县民政局电话反映,要求其处理。4月7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邯郸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法院出具一份司法建议书,证明本人没有到过婚姻登记地,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之后到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民政部门寻求帮助。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民政部门会依据司法建议书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系统里做备注,这样,已登记的信息就是无效的,当事人就可以重新进行登记。也有律师建议走行政诉讼程序解决。【9】
    这类纠纷法院没有出具司法建议书的权力和义务,行政诉讼也不适用此类纠纷。这两种方法显然难以有效解决李女士的结婚问题。 此类案件还有: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10】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5次被结婚多年奔波无法解决,【11】贵州代女士被结婚无法解决,引起多家媒体关注与呼吁。【12】福建陈女士无法登记结婚,为了不耽误事前选定结婚佳期,先举行婚礼,但婚后怀孕8个月仍然无法结婚;【13】等等。
    2.“乱”,就是实体处理乱。由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胜任民事婚姻效力案件,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诸如跨地区登记结婚、代理婚姻登记、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姓名登记错误、一代与二代身份证不一致等等,一般都以登记不合法撤销。更有“女儿出嫁了,父母被判未到婚龄结婚无效”;【14】甚至还有非法定上班期间办理的婚姻登记,也险被撤销,辛亏超过了起诉期限。男方是某市统战部处级干部,1992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想解脱婚姻关系,女方也同意协议离婚。但男方却不想承认这段婚姻,他查找到当年的结婚档案,并翻日历知晓这天是非工作日,于是以这个理由申请撤销婚姻。因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7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工作日的权限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没有职权调整(从法律角度看有乱作为之嫌),没有更好的理由反驳。民政部门最后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才没有输官司。试想:如果不是超过起诉期限,以登记行为违法作为判断标准,上述婚姻则难逃撤销厄运。
    3.“慢”,是指案件处理进程慢。从离婚诉讼中驳回起诉或动员撤诉,然后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再到行政诉讼,最后又回到民事离婚或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经过九道十八弯,一个简单的婚姻纠纷往往需要三五年。如达州女子梁兰因婚姻登记引起的梁兰与梁祝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婚姻效力及其丈夫重婚认定,在民事诉讼、民政机关、行政诉讼之间来回奔波,从2011年到2017年,打了9次官司,尚无结果。【15】黑龙江省田女士的一起简单的登记婚姻效力案件,在民政机关与法院来回推磨,行政机关先后答复和决定17次、行政诉讼4次,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五年才审结。
    (二)婚姻登记纠纷“八大怪像”举要
    1.个人受骗怪民政。即婚姻当事人自己草率从事,被骗婚或没有弄清对方的真实姓名或地址,结婚后一方出走,甚至结婚几年乃至十几年后一方出走,一旦因对方身份虚假或不真实不能离婚时,就责怪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查不严,以行政诉讼起诉民政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典型案例】2002年11月,23岁的鄞州小伙方某经人介绍与一自称“林某”的女子相识。同年11月13日,方某与“林某”向鄞州区某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4年。2006年下半年,林某离家出走,方某多处寻找无果后于2011年请求派出所寻找妻子下落。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2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的浙高字第332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16】
    这岂不是说自己和谁结婚,自己没有必要弄清楚,是民政机关的义务;自己草率结婚受骗,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民政机关则责任。试想:自己和女方生活了4年,连身份就没有弄清楚,那民政机关登记时需要几年才能弄清楚?难道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都要对每个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去公安机关核实户口,到户籍地或住所地核实是否真有此人?
    2.自己造假告民政。即自己为了结婚伪造假身份或假证件结婚,夫妻感情破裂后无法离婚,或者出现生活不方便问题后,则起诉民政机关审查不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典型案例】自己找人顶替,自己起诉民政机关要求撤销婚姻。1999年石柱县女青年马桂兰与李友贵在忠县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并生育一女,后两人均外出务工。2002年9月,马桂兰从杭州务工回来,欲与李友贵办理结婚证。但因李没在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期间,马发现李的内弟杨万华与李友贵长相酷似,遂说服杨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照相办证。然而在办理结婚证后,双方因为种种原因,马又起诉与李友贵离婚。受理法官知晓其内幕后,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马桂兰遂以被告民政局未尽到审查义务、登记行为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书。忠县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其登记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行为不合法,遂判决撤销骗领的结婚证。【17】又如唐丽因不达法定结婚年龄托人伪造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件结婚后,近年来因《结婚证》与真实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内容不符,不能办理出国、户口迁移手续,并影响子女就学、银行理财等。唐丽多次到金寨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遭到拒绝。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18】
    这类案件行政诉讼不仅使当事人将自己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转嫁给民政机关,而且容易助长当事人违法,因为“我违法我可以告民政机关,且不承担责任”。就本案来说,还涉及有很多问题,仅就起诉期限而言,如何规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则是一个问题,即自己造假是否受行政起诉期限限制?当事人起诉是否超过了行政起诉期限?
    3.公安错误诉民政。即因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错误导致的婚姻登记错误,也要起诉民政机关。比如通过与公安干警存在特殊关系办理的虚假户口或身份证;通过基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在公安办理虚假户口或身份证;公安人员因疏忽填写身份信息错误或贴错照片;当事人通过涂改户口等手段办理虚假户口或身份证;一代身份证登记婚姻后二代身份证修改身份证信息;等等;举不胜举。这些身份信息错误引起婚姻争议或生活不便时,均以民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张兰和张凤是安徽凤阳老家的邻居,张兰年长张凤几岁,两个人从小一直要好,像亲姐妹一般。2007年3月,因张凤初中毕业后,想到外地打工赚钱,但由于当时未成年,且考虑到企业不招收未成年工人,于是就让张兰帮忙,借了她家的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2007年6月张凤来到太仓打工,凭借张兰信息的身份证很顺利的找到一份工作。在工作期间,张凤又用张兰的身份证与夏文办了结婚证。张兰知道这一切后,以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3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事情的真相,依法撤销了该结婚登记。【19】这样的案件很多,笔者收集的这类案例有上百件。民政机关凭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身份证登记结婚,民政机关不存在任何过错,怎么要成为被告?
    4.姓名侵权诉撤婚。即自己的姓名被他人冒用结婚,不是打姓名侵权官司或者要求纠正登记错误信息,而是起诉撤销他人婚姻。
    【典型案例】上海虹口区一男子为私生子报户口冒弟弟身份结婚又离婚,弟弟诉诸法律以还清白。 2012年5月,为私生子报户口,陈哥在家中拿了陈弟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冒用陈弟身份在虹口区民政局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顺利为自己与朱某的孩子报得了上海户口。3个月后,陈哥又用以上相同证件与朱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陈弟为自己的婚史“洗白”,将为亲哥哥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虹口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登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虹行初字第75号判决撤销。【20】
    实践中普遍存在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后起诉撤销他人婚姻的现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身份被冒用者不是要求解决身份被侵害问题,而是要撤销别人婚姻。这就如同别人偷你的钱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别人还钱,而是要求拆别人房子。这种诉讼合理吗?是否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
    同时,撤销婚姻登记只能表明原来的结婚无效,并不等于没有结婚,根本无法“洗白”婚史。比如宣告重婚无效,并不等于原来没有重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除了追究冒用者姓名侵权民事责任外,正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如果存在婚姻关系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相对人婚姻不存在或不成立。二是纠正婚姻登记错误信息。本案不存在婚姻关系或效力争议,只需要在民政机关档案中更正信息,注明系陈哥冒用陈弟身份结婚与离婚即可。两种方法都比行政诉讼更科学更简单。此案采取第二种方式处理即可。
    5.未婚判决已结婚。即在“被结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案件中,未婚者被认定已婚者,已婚者被认定重婚者。这种错误的理论根据是:结婚证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21】
    这是一种错误观点。所谓“被结婚”,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结婚,自己并非结婚当事人,将其认定为婚姻当事人既不符合法律,更与客观事实不符。【22】但在上述错误观点影响下,普遍都把身份被冒用者认定为婚姻当事人。
    【典型案例】葛某艳与葛某娟是姐妹俩。2008年初,妹妹葛某娟与男友商议结婚,因葛某娟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她便偷偷拿走姐姐的身份证,与男友一起到怀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怀远县民政局为葛某娟和纪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皖蚌怀远结字第010800206号结婚证。2011年5月17日,姐姐葛某艳与男友准备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她结婚已经三年了。气不打一处来的葛某娟向怀远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妹妹葛某娟以姐姐葛某艳名字办理的结婚证既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也不是原告的委托行为。被告怀远县民政局在不是葛某艳本人到场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23】
    从此案法院的判决理由看,显然是把未婚姐作为婚姻当事人,以姐姐“葛某艳本人未到场”婚姻登记违法为由撤销婚姻。这种判决岂不是说姐姐葛某艳已经结婚,只是因为结婚违法而撤销。实际上,姐姐并没有结婚,只是身份被妹妹冒用结婚,只需要通过民政机关纠正错误信息,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纪某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就可以解决了,而且更科学。
    6.离婚不能诉撤婚。很多当事人因结婚身份登记错误民事程序不能离婚时,则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撤销,以此代替离婚;还有的遇到法定离婚诉讼程序障碍或者离婚理由不充足时,便以婚姻登记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婚姻登记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目的。
    【典型案例】原告饶某称,这桩婚姻不是出于自愿,自己是酒后一时糊涂被胡某拉去办理的手续,民政部门不仅越权异地办证,而且结婚证上所写的日期与进行登记的实际时间也不符。因为结婚证不合法,如果走民事诉讼,法院根本无法立案。而且,孩子不到一岁,就算立了案,法院也会判决不离。所以,他先找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关系。遭到拒绝后,才选择行政诉讼,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24】
    如果没有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制度,则不会产生这种现象。至于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无法离婚时起诉撤销婚姻的很多。如前述吴某请求撤销他人代理结婚登记即是如此。如果在民事离婚中直接审理婚姻效力,当事人则不需要另行通过行政所属撤销婚姻。
    7.省级政府断婚姻。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因各级民政机关或政府都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由此导致了一个普通的婚姻效力案件甚至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判断婚姻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黑龙江省撤销田女士的婚姻登记案件,从基层民政局到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导致在上下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与法院行政诉讼之间来回推磨,历时5年于2018年才审结。海南省万宁市的黄莉雅、黄朗源与罗秀芳的婚姻效力案,民政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作出七次处理决定,法院判决六次。其中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两次行政复议决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作出两次判决,历时七个年度案件才了解。民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值得反思。一个普通婚姻效力案件,不仅导致当事人在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数年之久,竟然还要省人民政府处理,并由此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社会成本之大,与案件之普通,形成巨大反差。
    8.亲子鉴定辨婚姻。是指有的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无法确认婚姻关系和效力时,则采用亲子鉴定这种奇葩笨拙的办法辨别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和有效。
    【典型案例】浙江宁波余姚大岚镇民孙某与贵州人夏某举行婚礼五年后, 2000年补办登记结婚时因夏某回老家错拿了其妹妹的身份证,夏某便用妹妹的身份证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后来的户口本、女儿的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都显示夏某的妹妹和孙某的女儿是名义上的母女关系。两人一直没有在意,直到2019年孙某查出身患重疾,自知时日不多,考虑到身故以后财产继承和女儿抚养等问题,就想把妻子的身份信息更改过来,便到民政部门去说明情况,却被告知不能随意变更。于是,孙某就一纸诉状把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因超过了行政诉讼5年的诉讼时效,法院无法受理。于是法官建议夏某做亲子鉴定,然后凭亲子鉴定结论再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了原有结婚登记。【25】
    本案双方并非亲子关系之争,不应采取亲子鉴定方法解决。亲子鉴定主要解决血缘关系,用于辨别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不仅浪费鉴定费和时间,而且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同时,假如婚后没有子女或子女属于婚外生育,又该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是否有效?能否以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无效?因而,采取亲子鉴定这种奇葩笨拙的方式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及其效力。
    所谓“八大怪象”,只是概括在处理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些主要情形或典型形态而已,实际上何止八大怪,十大怪也不止。还有诸如“一字之错毁婚姻”(姓名中一个字错误婚姻被撤销);“嫂子叔子闹离婚”(哥哥使用弟弟身份结婚嫂子不能离婚时与叔子离婚);妹妹离婚姐起诉(妹妹使用姐姐身份结婚不能离婚时,姐姐为了帮助妹妹起诉撤销婚姻)等怪象,可谓千奇百怪,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二、婚姻登记纠纷“难”与“乱”原因分析

    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执法和法学理论研究存在三大错误:
    (一)法律制度错误:执法权力配置不当
    从立法层面考察,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权力配置错误。如婚姻法第11条规定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民法典已经废除);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婚姻登记信息错误等程序瑕疵婚姻效力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自1986年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后,民政机关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26】尽管2003年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却规定除法定无效婚姻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驳回,告知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27】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导致民政机关是否撤销婚姻登记因各地理解和执行不同而存在差异,即有的民政机关不再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案件,有的民政机关则仍然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撤销婚姻登记。就当事人而言,除直接选择行政诉讼程序外,要求民政机关机关撤销婚姻登记被拒绝或者不服民政机关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也要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部分因程序瑕疵无法离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程序不处理法定无效婚姻之外的婚姻效力案件,在当事人离婚诉讼中法院发现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时,则驳回离婚起诉,要求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二)执法手段错误:没有根据不同纠纷性质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
    从执法层面考察,处理登记婚姻纠纷的路径和手段缺乏科学性,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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