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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民法典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 徐凤林 ]——(2020-8-26) / 已阅7391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方方面面,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营商环境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商品流通环境。营商环境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是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制度、规则等手段支配商业活动,确保经济发展的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发挥政府服务职能,遵循市场规律,推进“放管服”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与路径。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营商环境加以规范管理,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驶入法治化建设轨道。
    笔者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运用法治思维,就民法典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根基如何发挥重要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形成积极稳定的预期,为资本形成和交易繁荣提供有效制度激励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观点如下,供同仁们学术探讨,敬请商榷与指正。
    一、 我国营商环境的建立与改善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营商环境改革在简政放权、创新监管和优化服务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同年7月,国务院大督查全面启动,强调营商环境改革要加快落实“五个为”和“六个一”要求。至此,营商环境改革全面展开。各地立足自身优势,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更加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评价结果,我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从2013年的第96位跃升至2018年的第46位,首次进入世界前50强,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民法典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作用一:恪守私法自治精神,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核心在于法治化。民法学界有句谚语: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法作为“民权保障之母”,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政府取信于民的基础、企业发展的保障、个人安身立命的护身符。振兴经济发展必须用民法制度调整关系、维护秩序、提供基本法律遵循。民法典确立的各项规则是依法保护公私产权、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增强商业活动信心和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是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弘扬“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精神,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确保市场公平交易最直接的体现是恪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私法自治原则,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经济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目标任务。通过颁布实施民法典,构建完整的私权保护体系,改善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用二:培养契约精神,维护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秩序
    民为邦本,法系根基。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诚信是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法治理念,只有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与规范公权方面的功能,才能有效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民法典在法律层面全面规制了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确认了各类民商事活动的基本遵循,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坚守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培养契约精神,开展公平交易,构建公开透明、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平等竞争的市场体系,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用三:构建诚信体系,确保市场主体诚信守诺、信用良好
    人无信则不立,商无信则不兴。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是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也是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的交易规则。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公民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诚信宣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诚信文化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让诚实守信成为公民的认同和行为习惯。强化诚信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习、示范、教育格局,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使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教育和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作用四:尊重私权、规制政府行为,营造公平高效的制度环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权的国家基本法,在规制政府行为、保护私权领域不被公权过度干预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制必须理清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边界,全面推进政府、社会、市场建设法治化。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责任体系建设。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构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制定依法严格管理营商环境实施细则。加强信息透明、高效快捷的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常态化沟通机制建设。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市场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长效机制建设。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加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建立投诉举报统一受理、首办负责、限期办结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打造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作用五:尊重法律、敬畏规则,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商环境既是软环境,也是硬实力,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规范。尊崇民法典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民法典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做民法典的忠实崇尚者、遵守者和践行者。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深刻领悟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维护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秩序、便利交易流转等基本规则,尊重法典、敬畏规则,营造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打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事民事活动,依法维权,保障自身与他人合法权益,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法治城市贡献力量。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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