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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次被结婚”行政诉讼案:硬伤法律为哪般!

    [ 王礼仁 ]——(2020-8-24) / 已阅5494次


      如果从公平的角度评价,超过诉讼期限的一切侵权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甚至超过追诉期间的犯罪,都要追究。否则,都不公平。如此以来,诉讼期限或诉讼时效则没有规定的必要。

      殊不知,设立诉讼期限(或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等,而非“公平原则”。因而,不能用“公平原则”对抗起诉期限。否则,整个诉讼期限(或诉讼时效)制度都会遭受灭顶之灾,诉讼期限的规定将会变得毫无意义。

      4.超越最长起诉期限受理本案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本案并非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合理,而是受理和处理程序和方式不合理。

      无论是从整个行政诉讼案件来考察,还是从婚姻登记行政侵权案件来考察,最长5年期限并非不合理。相反,为了突破最长起诉期限“长臂管辖”民事案件,倒是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

      如果需要认定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实际上就是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无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宣告无效处理,没有必要通过硬性违法的行政程序解决。

      同时,本案还可以通过民政机关纠错机制处理,或者以民政机关拒不纠错不作为为行政诉讼标的,判决限期民政机关纠错,也不存在诉讼期限的障碍。

      总之,本案有多种合法途径和手段解决,采取硬性违法的路径和方式解决,乃为下策。

      三、本案处理“被结婚”的方式值得讨论

      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包括“被结婚”)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处理,包括如何认定婚姻当事人、适用何种程序和方式以及实体上的婚姻效力认定等,我在《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三大问题》[4]和有关论文中有详细论述。这里结合本案简要说明被结婚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身份被他人冒用登记结婚后,大都把“被结婚者”认定为婚姻当事人,采取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登记行为无效的行政程序解决。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1.“被结婚”案件中谁是婚姻当事人?

      首先要明确本案婚姻关系主体,即身份“身份被用者”尚某是不是真正的婚姻当事人?

      很显然,“身份被用者”尚某只是身份被冒用,自己既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与沈某某沟通生活,不是本案婚姻当事人。如果把尚某作为婚姻婚当事人,尚某的身份被他人五次冒用结婚,岂不是已经结婚五次?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2.尚某能否请求撤销他人婚姻?

      尚某不是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实际上是撤销他人婚姻。问题在于,身份被冒用者不是要求解决身份被侵害问题,而是要撤销别人婚姻。这就如同别人偷你的钱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别人还钱,而是要求拆别人房子。这种诉讼合理吗?是否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

      3.“身份被用者”尚某的真正救济手段或方式是什么?

      “身份被用者”尚某的身份被冒用,有三种救济路径和方式。一是影响到自己结婚或其他生活不便时,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二是涉及婚姻关系认定或争议时,在民事程序中主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比如有人主张尚某与沈某某存在婚姻关系,或者沈某某起诉与尚某离婚,尚某可以主张自己与沈某某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或者在沈某某离婚诉讼中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三是提起姓名或身份侵权之诉,要求冒用者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看,尚某的身份被冒用后,影响到自己结婚,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纠正错误信息即可。

      4.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登记无效理顺法律关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冒名婚姻登记,涉及三方婚姻关系。本案到底是确认冒用者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无效,还是确认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无效?肯定是一个糊涂帐。

      如果认为是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那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又如何呢?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岂不是悬而未决?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如何解决?确认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是否等于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也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并不等于冒用者与与沈某某的婚姻无效?那假如冒用者与与沈某某因该婚姻效力发生争执后,又将采取何种途径解决?是否要申请再审,重新确认婚姻当事人和婚姻关系效力?可见,把“身份被用者”直接作为婚姻当事人并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其弊端很多。

      类似的案例还很多,为此,我曾写了《把他人婚姻弄丢了的奇葩判决是“典型案例”吗?——从北京十大“典型案例”说起》[5]可以参考。

      5.盗用他人身份结婚与借用他人身份结婚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并无区别。

      狭义的被结婚,一般指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身份被他人盗用结婚。广义的被结婚则包括将身份借与他人结婚等各种原因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如有的将身份借与他人结婚后,当自己遇到麻烦时,则以被结婚为由诉请撤销婚姻。无论是盗用他人身份结婚,还是借用他人身份结婚,其共同特点都是使用他人身份结婚。因而,对婚姻关系效力的影响都是一样的,并无本质区别。所不同的只是盗用他人身份结婚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或身份权,借用他人身份没有侵害他人的姓名或身份权。

      实践中往往认为盗用他人身份结婚性质严重,属于无效婚姻或无效行政行为。这是一种误区。从婚姻关系来考察,盗用他人身份结婚与借用他人身份结婚都是用他人身份结婚,不是本人真实身份结婚。因而,两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没有区别。在认定婚姻是否有效或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有效,应当采取相同的标准。如甲女因父母干涉婚姻,将其身份证和户籍藏匿。甲女盗用乙女身份结婚和借用乙女身份结婚,其婚姻效力或婚姻登记效力都是一样的,绝不会因甲女盗用和借用乙女身份,而产生不同的婚姻效力。实践中之所以对盗用他人身份结婚的“被结婚者”起诉撤销婚姻,按无效婚姻或无效行政行为处理,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没有弄清真正的婚姻当事人;二是混淆姓名或身份侵权与婚姻效力的关系,以致采用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代替姓名或身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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