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新时代践行和发展“枫桥经验”刍议

    [ 徐凤林 ]——(2020-8-13) / 已阅2856次

    20世纪60年代初,诸暨市枫桥镇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2003年11月,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珍惜“枫桥经验”,推广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近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2018年11月,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在浙江绍兴举行。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56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经久不衰,成为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光辉旗帜。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学习习近平近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了深入思考,提出观点如下,供同仁商榷。
    一、提升政治站位,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
    深刻理解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轨道。围绕创建平安蛟河,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经济优势,明确调解范围,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坚持调解自愿、便民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落实党委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模式,健全市、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加强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建设,构建网格化布局的“大调解”格局。开展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调整充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强化法院对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抓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消费者权益关系、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进程,及时高效化解医疗、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开通人民调解热线,借助智慧法院平台,指导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调解,实现网上互动、调解、答疑。
    三、加大人民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认真落实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关于共建“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广“六六议事堂”调解方式,开展律师进社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屯等活动,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建设“法治蛟河”。发挥人民调解三大(宣传教育、预防、调处)功能,综合运用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措并举、协同作战的方法,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原则,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搞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转化衔接,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强化“三所、两员”(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员、陪审员)多元化调解力度,扩大受案范围,拓宽调解领域,做好诉前调解,抓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和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有效衔接,消存量、抑增量,全力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良性互动。注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采集一体化、资源共享集成化和情报分析智能化,确保“大调解”体系常态、高效、协调运转。
    四、加强调委会建设,提升人民调解能力和水平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遴选、培训、奖惩、退出制度,搞好人员选拔,推选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注重在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中推选人民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建立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完善常态化培训机制,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评机制,搭建调解员培训、交流工作平台,强化人民调解作用和优势的舆论宣传,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调解员误工补贴等),强化工作保障,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业务娴熟、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新时代蛟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