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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调解法》适用对策解析

    [ 徐凤林 ]——(2020-8-13) / 已阅2703次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由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法》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活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
    近日,笔者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体会及对策如下,供同仁商榷。
    对策一、加大《人民调解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
    要深刻认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恪守“五个坚持”(1、坚持党建引领;2、坚持人民主体;3、坚持“三治融合”;4、坚持“四化并举”;5坚持共建共享)原则,广泛宣传“枫桥经验”和《人民调解法》,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围绕创建平安蛟河,发挥人民调解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优势,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明法析理,止讼息争,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推动振兴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对策二、加大创新社会治理力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落实人民调解网格化布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努力构建“大调解”体系。要开展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调整、充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强化对各级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要认真落实省高院与司法厅《关于共建“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整合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资源,发挥法院社会功能,强化对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通道,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审,打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要抓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开发区、旅游区、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调解组织,抓好消费者权益关系、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进程,及时、高效化解医疗、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要借助智慧法院电子网络平台,开通人民调解热线,实施网上调解,指导当事人网上立案、远程开庭,实现网上互动、调解、答疑。
    对策三、加大人民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要发挥人民调解宣传教育、预防、调处三大功能,综合运用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措并举、协同作战的措施方法,坚持抓早、抓小、抓苗条,调解工作重心下移,推进诉源治理,开展律师进社区、法律工作者进村屯活动,树立“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理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强化“三所、两员”(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员、陪审员)多元化调解力度,扩大受案范围,拓宽调解领域,做好诉前调解,抓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和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有效衔接,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要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原则,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搞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方式的衔接和转化,遵守调解程序,落实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采集一体化、资源共享集成化和情报分析智能化,确保“大调解”体系常态、高效、协调运转。
    对策四、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打造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业务娴熟、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大考核权重,促进调解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搞好人员选拔,依法推选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注重在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中推选人民调解员,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搭建调解员培训、交流工作平台,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调解员误工补贴等调解专项经费投入,提升误工补贴标准,激发工作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业务娴熟、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建设法治、生态、开放、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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