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浩文 ]——(2020-7-4) / 已阅5506次
企业参与洗钱的基本样态与风险来源
商浩文 叶威
作者简介:1.商浩文,男,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教育部国别和区域培育基地G20 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2.叶威,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专项资金资助课题(19GBQY020);中国法学会2019 年度部级课题“企业合规视野下金融企业贿赂犯罪防治模式研究”[CLS(2019)C0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项目“境外追赃新形势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适用研究”(GJ2019D31)
原载《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
我国反洗钱体系日益完备,当前的反洗钱工作已经不再局限在金融企业,贵金属、房地产等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态势也在逐步加强,这就会涉及企业如何加强合规制度建设来避免陷入洗钱刑事风险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洗钱的基本样态
一般将洗钱分为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各有其目的及运行方式。洗钱手段具有多样性,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不断升级。我国2007 年实施的《反洗钱法》规定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洗钱方式。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加了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六种具体情形,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的规定。
实践中洗钱的具体情况如何?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输入关键词“洗钱罪”进行全文检索,截至2019 年1 月1 日,共找到刑事案例文书153篇,剔除无关案例,共得到有效案例124 个。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洗钱罪的实际状况,基本具备统计学上的“随机抽样”效果,可较为客观地揭示洗钱罪的裁判现状。可以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协助将资金转账取现的方式在所研究的案例中占比33%,最为常见。另外,提供资金账户(19%)、买卖高价值商品(13%)、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8%)、购买股票债券等(7%)、民间借贷(7%)等也均占有一定比重。空壳公司、赌博网游、地下钱庄、投资实业等方式分别占比1%到4%,虽然较少,但由于其方式比较隐蔽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需说明的是,本次检索发现单位犯罪的案例较少,上述方式行为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目标,企业的交易对象将企业作为转移赃款的工具,如通过投资、购买股票等方式转移赃款,或者诱惑、威逼企业提供资金账户等。另外,企业是由人来经营的,稍有不慎,企业相关人员就有可能将公司带入洗钱的漩涡,不仅可能使企业面临被刑事制裁的风险,还会对企业经营和信誉产生极大的破坏性影响。因此对自然人实施的洗钱方式的研究对于企业反洗钱也具有借鉴意义。
二、企业洗钱的风险来源
“企业洗钱风险指的是企业由于从事、参与、纵容或便利洗钱活动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商誉损失, 是企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系统风险的综合反映。” 借鉴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洗钱风险的分类,笔者认为,企业的洗钱风险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内部风险主要是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业务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地理风险等。
1.内部风险
内部洗钱风险主要来自内控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将给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企业以可乘之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督缺位所滋生的白领犯罪,便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内部洗钱风险。比如媒体披露的湖北首例洗钱案中,郑莹担任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同意本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丈夫周建使用,用于清洗其丈夫非法集资所得,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郑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郑莹所在的公司虽然不构成洗钱罪,但却因此遭受重大声誉损失,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严重受损。
2.外部风险
企业洗钱外部风险包括业务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地理风险等。
(1)业务风险。业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之中,公司的股份募集、股票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公司对外投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产品或服务交易、融资借贷等多个环节均有产生洗钱犯罪的可能。比如在股份筹集和股票发行阶段,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确认,股东注入的资金很可能是上游犯罪所得。在交易环节,对方公司很可能是个空壳公司,其并无真实交易目的,只是利用合法企业的业务来掩盖其洗钱事实。合同相对方支付的汇票很可能是通过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继而获得银行的承兑汇票。此外, 企业的账户管理、金融结算等环节也是洗钱的频发领域,风险较大。在笔者分析的前述案例中,不少犯罪分子直接成立空壳公司用于洗钱,这些空壳公司制作假账、正常缴税,隐蔽性很强。相关的案例有林某甲洗钱案、顾某青洗钱案。另外,犯罪分子还会直接收购他人公司来进行洗钱,如在曾某洗钱案中,丁某出资以曾某名义购买了冯某甲控制的湖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洗钱。
(2)交易对象风险。交易对象的风险来自交易对象自身,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交易相对人的性质、反洗钱体系建设水平、被其他洗钱者利用的可能性、风险控制能力等。不同的交易对象潜在的洗钱风险是不同的。离岸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位于离案金融中心的银行和企业;大量使用现金支付的企业,如超市、停车场、餐馆、零售店等,这些交易对象均存在巨大的洗钱风险。例如在武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洗钱一案中,武某某与卢某某合谋,以武某某于2008 年在香港设立的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香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由青岛某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帮忙收取货款,逃税145 万元。本案中武某某开设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便存在着极大的洗钱风险。
(3)地理风险。“地理风险是洗钱风险的区位特征,它存在的逻辑是:如果某地的洗钱活动猖獗,那么该地的任何客户都是值得怀疑的。”企业在不同的地区开展业务,其承担的洗钱风险自然不同,那些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列入洗钱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便存在巨大的地理风险。比如FATF 每年都会更新“高风险和其他受监控地区”名单,截至2019年3 月,其黑名单上仍有伊朗、朝鲜、巴基斯坦、博茨瓦纳等14 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