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温跃:谈谈冒名顶替入罪

    [ 温跃 ]——(2020-7-3) / 已阅3687次

    谈谈冒名顶替入罪
    作者 温跃
    1、2009年,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姓名被贵州师大录取一案,案件的冒名顶替者王佳俊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曾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刑法应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以杜绝“罗彩霞案”的再次发生。
    2、2018年9月山东省启动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从2002至2009年发生242起冒名顶替入学。除冒名顶替他人进入大学事件外,近年还发生了多起冒名顶替工作、参军的事件。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是否要将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入刑再次引发探讨。
    3、、冒名顶替行为入罪,是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还是侵犯财产罪?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固然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但仅仅是侵犯了未来可获得的利益,且无法计算损失大小,设置成侵犯财产罪似乎不妥。
    5、冒民顶替上学,在中国语境下会导致彻底改变受害人的人生轨迹和剥夺发展机会,且根本事后无法弥补,不仅仅是损害受教育权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追究平等的受教育权问题。这种对受害人的损害,很难用现行中国刑法的人身权、民主权利来准确、完整表达。而且在冒名顶替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规避入学限制的案件,这类案件谈不上侵害被冒名者的人身权利或其他相关权利。
    6、冒名顶替行为肯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冒名顶替行为实际上包含了我国现行刑法上的招摇撞骗行为,只不过现行刑法上的招摇撞骗罪是惩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7、因此,建议:(1)设立冒名顶替罪,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冒名顶替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包含在其中。或者(2)修改现行刑法279条,让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主体包含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即一般主体。
    8、不论(1)或(2),量刑上都按照现行刑法的招摇撞骗罪即可:第一个量刑段: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第二个量刑段:情节严重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9、公职人员帮助他人冒名顶替的,按照共犯处罚,如果受贿的,数罪并罚。
    10、冒名顶替者的父母或亲友策划、帮助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以教唆犯、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教唆犯可以以主犯量刑。冒名顶替者应该认定为正犯,尽管对高考的冒名顶替行为实施时,正犯才十七八岁。
    11、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冒名顶替的,以共同正犯论处。
    12、冒名顶替犯罪可以看成是继续犯,犯罪行为一直持续进行着,直至查处时还在冒名顶替的,就没有超出追诉时效。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