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2020-6-21) / 已阅15620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亮点热点与难点解读(一)
王礼仁
民法典颁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亮点热点与难点进行解读介绍,主要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亮点与司法难点,重点分析解读其中的司法难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热点主要是从人们的关注度判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热点主要有夫妻债务、离婚冷静期;等等。
亮点,一般比喻有光彩而引人注目的人或事物。而立法上的亮点,则是重要性与科学性的结合,即立法内容重要,立法技术科学。如果立法内容虽然重要,但立法技术不科学,也不能成为亮点,必须集重要性与科学性于一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很多,笔者认为,下面几个方面是亮点中的亮点:
1.界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性质,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编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典1040条),解决了长期以来理论上关于婚姻家庭法公法与私法之争议,还婚姻家庭法于民法。这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民法典,划清婚姻家庭案件性质(尤其是婚姻效力案件)到底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2.删除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民法典1052条)。别小看这一条的变化,民法典删除婚姻法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可谓“一叶知秋”。它将产生“一法动全身”的效应,必然会引起整个婚姻登记纠纷处理机制的改革与变化。
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十分严重,其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一卡二慢三乱”和“八大怪像”。并由此导致民政机关成为“冤大头被告”,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就是由民政机关撤销婚姻与行政诉讼审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
笔者长期呼吁废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与行政诉讼审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机制。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改革处婚姻登记纠纷机制,笔者将另文论述。
3.增设了家事代理权。笔者在《夫妻债务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一书中介绍,对家事代理权性质、内涵、设立家事代理权的意义以及设立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
4增加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制度。笔者有专文介绍。
5.增加了无效婚姻赔偿。很多学者有介绍,此不赘述。
6.完善了夫妻债务制度,建立了“三位一体”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体系。后文将作介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难点,主要是针对司法而言,是指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难以把握的条文。这主要有1.民法典实施后的婚姻登记纠纷管辖范围的职能定位与分工;2.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成立的标志性要件,即何为“完成婚姻登记”?3.民法典实施后共同财产能否用于偿还一方债务?4.家事代理权的适用(日常家事代理与越权家事代理;日常家事借贷与日常小额借贷的区别;日常家事借贷是否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等等。
笔者将分期解读有关热点和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