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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辉 ]——(2020-5-15) / 已阅6490次

    论城镇化进程中的空间正义实现方式
    刘辉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摘要:城镇化是一个人口与资源不断积聚的空间重构过程。对空间资源的分配、利用情况能够反映出体现社会正义水平的诸多方面问题。在城市边界扩展的过程中,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保障是空间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准。在城市边界之内开展的旧城改造,需要平衡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关系。居住空间过度分异将影响社会团结,因此需要通过政策纠偏、基层自治方式促进阶层融合。在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引导民众有序主张城市权利诉求,是实现人本城镇化目标的必要方式。
    关键词:空间正义;城镇化;空间生产;公共空间;城市权利

    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健全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构建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学界探讨空间正义理论问题提供了实践的依据。空间是相对于具体生产、消费场所的抽象表达,正义是相对于具体交往过程及结果公平性、正当性的抽象表达。空间是反映社会关系的文本、载体,也是塑造社会关系的模板、素材。对社会关系状况的评判需要以正义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因此从空间角度看待社会关系问题时,空间正义就成为从理论批判层面对社会空间内资源分配、利益交涉的社会关系状态进行价值评判的基础概念。在城市边界迅速扩展或相对稳定的不同条件下,基于空间正义考量所关注的问题束在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不同维度探讨空间正义问题,才有可能避免单向度追问造成的整体认知偏差。
    一、着眼于土地边界条件的空间正义讨论
    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城市与乡村的边界处于频繁变动的状态,因此土地边界扩展条件下的空间正义问题,可以被转换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城乡一体化等问题。在城市边界逐渐稳定的状态下,空间正义问题主要是城市内部的都市更新与对空间过度分异的防范等问题。
    (一)基于城镇化发展过程的空间正义目标
    人类社会形态从农耕文明向工商文明转化的过程,首先就是人口与资源要素在空间内集聚的过程。当大量的人口与资源集聚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后,商贸交往与人际沟通的效率都迅速得到提升,同时在社会分工深化、细化的基础上,具体社会关系呈现多元化与疏离化的特征、社会结构横向栅格化与纵向阶层化发展的趋向明显。这种集聚运动的物理中心就是现代社会的城市,而且城市的边界会持续扩张直到触及生态系统的承载底线。在我国的学界与实务界的主导话语体系中,将这个剧烈变动的发展过程称为城镇化。“‘城’本意是指防卫性的墙圈,以形成供人们居住的安全性空间,《说文解字》提出‘城—所以盛民也’。‘市’本义指交易之地,……从‘城空间’向‘城市空间’的转变深刻体现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即对活力性生存状态的向往。”[1]城镇化的过程是人类汲取自然资源满足生活需要的能力显著提升的过程,因此有助于促进民众整体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样的理想,恰是人们对城镇化充满憧憬的情感写照。但是,城镇化过程中的剧烈变动会给个体造成巨大的适应压力,也会让多元化的社会关系因此变得更加疏离与脆弱,还会引发贫富严重分化、社会阶层固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就需要不断反思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防范资本运作机制与政府权力干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城镇化,主要是依托市场的作用。”[2]基层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是确保公共政策均衡反映多方利益诉求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在国家层面的乌托邦理想已经丧失了绵延存续的活力,那么我们在将目光聚焦到由核心城市辐射的区域范围内时,可能会萌生关于区域民主、法治建设的殷切期望。因为这种设身处地的思考与力所能及的改变,可以让当地的民众将利益负担与分享的可能直接联系起来,从而使个体以及群体的责任感与进取心更容易扩展成型。在以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为基础的区域治理模式逐渐完善的条件下,追求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空间正义目标就显得理所当然。
    (二)限于城市边界之内的空间正义目标
    在城镇化的过程逐渐放缓、城市的边界基本稳定后,因城市范围扩展产生的征地、拆迁等一系列矛盾就变得不再那么激烈。空间作为生产资料被市场力量进行商品化加工的机制变得日趋精巧,以致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开始对以城市设施及景观为条件的消费产生依赖的态度。于是,个体开始努力适应高效率的社会生产要求,人们开始忙于实现通过激烈竞争所呈现的自我价值,整个城市也同步地演化为与其他城市竞争的法人化经济实体,似乎这样才能保持城市的持久繁荣与个体的自我实现需要。“如果说在农业社会人们以一种‘敬畏与神秘’的仰视态度对待空间,工业社会以主人的姿态去‘征服与再造’空间,那么及至我们当代的消费社会人们则是以‘买卖与增殖’为目的来生产空间,这样的空间其主要特点是同一化、商品化。”[3]在城市人口数量猛增、个体发展空间有限的中度或高度竞争局面下,无论是选择到城市立足,还是坚持在城市奋斗,对多数普通人而言,都是不易实现但难以质疑的必要选择。因此,通过空间正义视角的反思,来辨别个体追求发展目标的条件是否大致公平,讨论城市运行机制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是否能够经受政治正当性的考验,思考地域文化的特色与城市生活的节奏是否适于促进个体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就成为我们抵抗商业运作机制将城市空间塑造为同质化商品、将个体挤压为围绕消费目标而终日忙碌的“穷忙族”成员的重要方式。“2008年3月关于“空间正义”的国际会议首次在巴黎第十大学召开,而这正是40年前,也就是1968年‘五月风暴’发生的地方。空间正义这个概念已经在法国都市研究和地理学中出现。最近,空间正义已经开始进入大学课程、研究机构和本科教材中;还产生了一些空间正义相关概念,比如城市权利、公正的城市等。”[4]城市运作机制的完善是一个充满波折的发展过程,无论是伦敦的公共卫生运动、巴黎的奥斯曼式改造、芝加哥的城市美化运动,还是后来的功能主义规划到人本主义规划的模式变迁,都是人们对城市空间经济性与人文性特征进行纠偏、平衡的结果。这种纠偏的努力直接体现在旧城改造、都市更新的利益博弈与后续的反思批判环节。商业力量从事资本运作的目标在于追求更高的利润,因此对空间的生产就会倾向于造成空间分异的结果。如果缺乏足够的组织化力量进行制衡,那么空间排斥、隔离的现象就会陆续发生。例如,在旧城改造、都市更新博弈中的弱势群体,很可能被安置在通勤距离显著增加的郊区,于是城市生活只让一部分人感觉美好的相对剥夺感,必然在丧失原住地土地发展权利的弱势群体心理层面逐渐蔓延。因此,在城乡规划、拆迁补偿与安置等方面加强正当程序制度建设,以民主、法治的方式为弱势群体创造组织化参与的条件,就成为守护空间正义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在生产方式从福特制的规模化、流水线模式转变为弹性生产、灵活积累的模式后,对空间进行生产的需要与日俱增,因为有限的土地空间资源使得城市内部以及邻近城市的空间获得巨大的升值潜力。资本运作机制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但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均衡状态以及城市内部经济空间与公共空间的比例适当,则不是仅靠资本运作机制就能促成的状态,因此在认清城市边界内外可能面临的空间正义问题后,我们就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空间功能的布局配置问题。
    二、归结为空间功能评判的空间正义关照
    在城市规模、边界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从功能布局的角度评价城市空间的使用情况,可以为实现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平衡关系提供反思的依据。生产空间、生活空间与生态空间的分类,是在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工作中必然考量的因素。在城市范围内,滨水空间等优质的生态资源是否丧失公共属性,民众开展体育、文化活动是否具有必要的公共场所条件支持,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可以被纳入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观察范围。
    (一)抵制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
    城市的绿地、滨水空间是稀缺资源。如果放任开发商过度使用甚至直接圈占优质生态空间,就会产生违反空间正义要求的“公共空间剥夺”现象。只有在政府部门的规划决策环节积极吸纳公众参与,并为公众持续监督提供表达渠道,才能促使政府部门努力防范、纠正“公共空间剥夺”现象的发生。“空间正义本指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社会正义,它最早源于西方马克思主义、都市理论学派和洛杉矶学派的部分学者基于对全球城市危机和空间发展非公正性等焦点问题的批判性反思,也是运用空间辩证思维来解决城乡发展中带来的一系列空间不公问题的重要伦理范式。”[5]鉴于近年来多数城市在公共空间的配置方面都做得不够充分的现实情况,对公共空间的错时使用已被视为一项有效的变通措施。例如,在中小学的学生放学后,可以将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提供给相邻社区的居民作为健身活动场地。当然,政府需要为此提供必要的补贴以支付学校在修缮、维护场地方面的费用。一些商业广场收取少量费用供有健身需要的群众跳广场舞,也是弥补健身公共空间不足的创新举措。当然,更重要的应对方式则在于,政府在规划决策的环节就充分考虑到对各类公共空间的布局需要。在城市边界尚未稳定的条件下,城乡一体化目标是确保城乡建设人本价值取向的关键保证。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反映城乡一体化程度的首要指标。由于各地的财政情况存在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显著不同,所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指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城镇化过程中的空间正义并不意味着空间资源、机会与权利的无差别均分。”[6]在公众对于公共空间的基本需要可以得到大致满足的条件下,体现分异度的消费空间就可以被视为城市文化多元性、物质条件丰裕度的合理表征。在现实的城市生活中,消费空间挤占公共空间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的规制功能缺位,导致商业力量无序地圈占消费空间。
    (二)防范居住空间分异的危害
    尽管从现实情况来看,一定程度的居住空间分异难以避免,但政府需要通过“大混小聚”的住房公共政策引导不同阶层的居民在相同的街区内融洽共存。不同的居民小区共用相邻的公共空间,是承认现实分异状况但阻止严重分化趋势的必要安排。如果没有不同阶层之间的相互提携与对照,某一阶层可能会受到特定亚文化的影响而沦陷于某种亚健康的生活状态,从而导致社会关系的整体疏离与对抗局面发生。“当代中国城市发展同时地面临均质性与差异性两个难题,协调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选择是建构一种建设性的差异性正义,特别是一种‘流动的差异性正义’;不仅要以个体为单位,更要从集体、体制、制度等层面思考城市问题、城市正义;对中国而言,城市与空间正义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找到合适的建构主体、形成合理有效的集体行动。”[7]在我国的城市里塑造“差异性团结”的首要场所或许莫过于城中村。由于政府在户籍制度、居民福利方面的限制性安排,在城市生活吸引力与农村生活境遇造成的推动力双重作用下,大量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在城中村落脚安身,从而确保以较低的居住成本和通勤成本来提高个人及家庭的收入。但是,当城市中的空间生产迅速触及规模扩张的边界后,旧城改造就成为资本力量唯一的选择。对城中村进行推倒重来式的改造,还是进行功能补足式的“针灸式公共设施植入”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在民众现实诉求与开发商利润追求之间做出调和的选择。“政府对大规模改造城中村的后果,如空间极化带来城市活力的丧失,驱赶城市弱势群体造成的空间隔离,消灭非正规经济催生的贫民窟问题等应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目前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应缓行,另一方面,地方应综合整治城中村问题。”[8]例如,当西安的鱼化寨这样的城中村消失踪迹后,焕然一新的高新区中必然不会再有可以两人并肩而行的小巷,“一线天”与“贴面楼”、原住民唾手可得的租金以及初到城市的漂泊者在农民房里遗落的青春回忆。这一切都将与这座城市的“小香港”地标,被耸立的高楼、整齐的街道、完善的设施、美好的憧憬所替换。这样的故事情节大概会在许多城市的旧城改造过程中反复出现,没有哪一种评价会纯然客观,因此若从空间正义的视角审视,我们也难免会看到一些群体失落与怅惘的身影。对于这种多方利益博弈的局面,我们只能寄望于各方的组织化程度不要有太大差异,行政决策前的公众参与渠道更加顺畅,原住民的土地发展权利获得更多尊重,从而让旧城改造后的城市不只剩下高冷的景观,还能保存着人情的温暖。因为只有在市井生活里勃然洋溢的烟火气,才是唤醒城市居民与新市民地域文化认同的情感序曲。
    综上所述,在空间生产的过程中,土地与空间的交换价值可能遮蔽其使用价值,从而使特定的空间产品异化为财富符号的象征,导致经济能力存在显著差异的人群难以在高质量居住空间共同生活的现象蔓延。住房与车辆给城市居民提供了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但如果任由私人空间挤压公共空间的情况发生,就会影响社会关系的整体和谐。只有保护公共空间并促进公共交往的持续,才能有效地打消人们通过居住空间分异的方式自我防卫的幻想。因为过度的空间分异不仅会导致社会阶层的固化,而且将诱发不同群体的仇视与对抗,最终使社会走向分裂的境地。只有通过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自治努力,才能使“差异性团结”成为社会和谐的根基。
    三、落实于城市权利实现的空间正义追求
    在边界稳定的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合理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更专注地将视点由外向内转移,从而对主体性认知的扬弃与社会空间文化认同的构建问题展开分析。社会空间与物理空间、心理空间相比,具有展现主体间关系与主客体间关系的功能。从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同维度,可以看到社会空间内诸种现象的不同影响与意义。空间正义理论就是要从多样的维度来反思社会空间内的诸种不公平表现,因此我们不能仅从社会正义的某个侧面来理解空间正义理论的价值,而应当认识到空间正义理论意图关照到涉及社会正义的诸多方面问题。
    (一)重塑在城市生活中的主体意识
    在生产机制由“福特制”流水线、规模化生产向弹性生产以适应个性消费的“后福特制”转型后,由供给影响需求的批量消费模式开始向强调个性、创意的文化消费模式过渡。在物质产品相对丰富的社会条件下,城市空间和特色景观都成为文化产业加工的对象,因此个体容易在追求个性的幻想中丧失消费的自主性,异化为沉迷于消费社会商业潮流刺激的“非我”。“在资本逻辑的宰制下,都市空间的意识形态景观有两方面涵义:都市景观的空间拜物教和都市文化的软政治。空间拜物教以符号化景观为载体,以商业化消费为内容,通过对景观符号的心理认同机制构建都市人虚幻的主体意识。文化软政治以‘解构’政治和‘祛蔽’意识形态的方式重新布控都市空间的意识形态。”[9]在空间生产的过程中,地方的特殊个性可能被同质化的商业交换追求所忽略甚至排斥,因此从文化构建的角度分析空间正义的实现方式,可以提醒人们关注消费社会的商业潮流可能对生活质量造成的侵害。仅靠个体的理性探索很难摆脱都市消费文化的羁绊,因此需要个体以联合方式重塑城市生活的内容,进而构建对都市文化的多维认同,避免个体异化为“非我”的空间屈从者。“19世纪70到80年代、20世纪20到30年代、20世纪60到70年代都发生过城市危机。每次城市危机都表现为,城市发展出现实验性时期,城市建设中试错行为较多,城市发展方向重新定位和改变,同时有解构和重构的过程发生。”[10]在人们对现代社会的理性追求进行反思后,开始注意到多元价值取向解构僵化的理性统合秩序的可能,从而在还原零散认识的非连贯关系基础上为不同群体的沟通对话创造了必要条件。这种对话过程可能夹杂了剧烈的利益冲突,但正是这种交涉、博弈的抗争式努力才可以反映出“差异性团结”的现实可能。从这一角度来说,弱势群体、草根阶层争取城市权利以纠偏空间非正义现象的过程,就成为寻求“差异性团结”的必经阶段。
    (二)积累理性争取城市权利的经验
    在爱德华·W.苏贾的著作《寻求空间正义》中,介绍了草根阶层联合成立的社团提起行政诉讼以抗议公共交通资源不公平配置的案例。这一行政诉讼的胜利促使洛杉矶的市政规划部门放缓了通往郊区的地铁建设,而将财政经费倾斜性地拨付到内城地区草根阶层急需的公交路线完善方面。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法治发达国家中,草根阶层的社会主义或社会正义价值诉求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这也是苏贾强调劳工组织与社区组织联合行动以维护城市权利的原因所在。“权利的本质是处于复杂‘主体际性’与‘主客际性’关系中旳人的主体性。城市权利是主体性的空间化展开、空间化实现,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生产、城市发展这个流动的场域中的具体体现。从传统的权利观点来看,城市权利也就是人在城市发展中所具有的主体资格、能力、素养。”[11]通过制度建设为草根阶层维护权利的集体行动提供便捷的渠道,能够以温和的方式化解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增强各阶层对制度与所在城市的普遍认同感。通过空间正义视角的反思就是要达成这样一种扭转“不平等地理”局面的目标。缺少组织联系支持的个体就像麻袋里的马铃薯,只是偶然地被合力堆放在某一个空间,因此难以独立承担追寻那些有利于类似境遇者的长远目标必然耗费的多方面成本。“从中国的发展现状来看,中国需要重建空间正义,加强制度与政策的顶层设计;需要 ‘自下而上’的主体参与和普遍的‘自我管理’;需要建构社区政治作为后单位时代集体行动的组织依托。”[12]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是农民或城市常住居民都需要通过基层自治的方式,协同解决各自群体面临的生活难题。就进城务工人员而言,仅靠“老乡会”等自发的组织形式不足以实现协同自治的目标,还需要依托社区组织、工会等制度化的正规组织分解不同类型的问题,从而实现吸纳新市民有生力量、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质量与增进群体认同感的多重目标。在劳动权利、土地权利获得必要制度保障的条件下,农村居民以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为依托的自治形态,也需要参照城市社区的自治形态进行革新完善,这样才能顺应从“熟人社会”向“半陌生人社会”转变的时代需要。
    综上所述,对空间正义的追寻需要落实到公民的联合行动之中,尤其是弱势群体维护城市权利的集体行动之中。为了确保行使城市权利的居民活动理性、有序,政府需要加速推动制度构建,借助正当程序的安排有效吸纳公众的不满,并将各方参与者的诉求合理地转换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力量。在当前的国情下,人们很多时候既对公民素质的整体状况表达忧虑之情,也对司法机关的公信程度存在不容忽视的疑虑,因此通过促进基层自治的方式引导公民提升公共参与的素质水平,并推动政府与法院按照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目标的要求塑造法治形象,就成为增强公民政治主体意识、保障公民城市权利、实现空间正义目标的前提条件。
    总而言之,发达国家以渐进的方式、分阶段解决了城市发展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难题,但今天的城市或许依然没有走出第三轮城市危机。中国的城镇化进程需要在压缩的时空条件下面对诸多历时性问题,因此不仅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也要迅速应对城市建设、治理中面对的一系列棘手问题。空间正义理论为我们反思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维坐标,提示我们注重在政府、资本与社会力量之间寻求平衡之道,进而明确民众在城镇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按照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我们需要将民众争取城市权利的努力纳入民主、法治建设的轨道,确保在基层自治、阶层融合的条件下促成社会的“差异性团结”。无论城市的边界仍在扩展还是趋于稳定,空间功能布局的合理性都是空间正义追问的重要着眼点。只有平衡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比例关系,人们才可能增强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主体意识与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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