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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应国 ]——(2020-3-26) / 已阅7536次

    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概念之探讨

    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应国
    联系电话:15829725959
    法律概念是法律体系中最为基本的元素。严谨的概括、抽象、建构出法律概念,合理的对法律概念进行分类,将法律概念的法律属性与其常识性理解的语义、相对应的事物或行为模式契合的越严密,使法律概念本身、法律概念之间、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之间逻辑更加严密,这有助于人们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
    本文探讨的共同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这三个法律概念,其中《民法总则》出现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多次出现连带责任这一概念。与共同责任概念相关的如共同偿还债务、共有人共同负担管理费用在《婚姻法》《物权法》中有体现。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共同责任这一法律概念,在《民法总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民事活动领域、司法实践中包括最高院司法判决中也常有使用。
    在这三个法律概念中,尤其是共同责任的适用以及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分问题经常出现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这三个概念之间进行合理的建构、区分和分类。
    目前,对这三个法律概念常见的分类观点是根据承担责任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为标准,划分为单一责任和共同责任,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划分为共同责任的子分类。
    由于上述建构和分类标准过于简单,没有建构或赋予共同责任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属性,从而使共同责任不具备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进行区分的法律属性,但由于民事活动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客观上需要共同责任这一法律概念具备实质的法律属性。
    现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进行说明。
    A与债务人B和债权人C约定,A以债务人身份加入到B、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A愿意与B共同偿还债权人C的全部欠款。
    C根据约定,诉讼要求A和B共同偿还其全部欠款。
    庭审时法官是否有职责向C释明,其应当具体明确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官如释明,C是否有依据要求A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如法院判决A、B共同偿还C的欠款。执行时,能否对A或B单独执行?A在被执行时支付了欠款总额的1%,是否完成了共同偿还责任?
    我国的《物权法》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共同负担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规定,与此案例所涉情形相似。这里的“共同偿还”和“共同负担”属于共同责任范畴,但此处的共同责任能否直接理解为连带责任?若否,其是否具备区别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法律属性?《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根据此条规定,结合以上案例以及《物权法》《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可见,建构共同责任法律属性的必要性,从而使之区别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以便立法表达和司法适用。
    如何建构这三个法律概念,使其所包含法律属性进而能对三者加以合理区分和分类,使其与各自对应事物或行为模式相契合、与常识性理解的语义相契合、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契合,易于理解和适用,为此,本文试做以下探讨。
    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为标准,可建构单人责任和多人责任。
    多人责任可根据每个责任人向权利人按份额承担责任还是承担整体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为标准,划分为按份责任和共同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如存在部分责任人不是该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此种类型的共同责任是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进一步推演得出。
    按份责任,每个责任人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共同责任,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整体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整体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但部分责任人不是该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共同责任
    “共同”是个属性词,通常的语义理解是“属于大家的”,具有整体性的意思;从法律属性上来说,这个“大家”所含的个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体都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因此,在其常识性理解的语义基础上,建构个体承担“大家”应承担的责任,就赋予共同责任特有的法律属性,使其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意义。以前的建构和分类,实际没有赋予共同责任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属性。
    《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处的共同偿还,根据以上的概念建构可知,夫妻双方不仅要以共同财产偿还,且任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以个人财产对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婚姻法》此处规定的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属本文探讨的共同责任范畴。
    《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连带责任,表述为共同责任更易于理解和适用。
    《物权法》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共同负担的规定以及第102条关于共有财产产生共同债务的规定与上述道理相同。
    当然,前述案例的债务加入行为,根据上述理论建构和划分,就不会导致前述的争议或认识上的困扰。
    另外,实践中,有观点将分公司名下的债务认定为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共同债务或共同责任,甚至有司法判例将分公司作为判决项下的责任主体与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虽然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人格以及其与总公司之间的包含关系,因此,此种共同债务或共同责任观点,缺乏法律主体或独立人格之前提。分公司名下的债务的责任主体是总公司,分公司作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不能当然认定其是实体法上的责任主体。
    连带责任
    “连带”的通常理解的语义是互相关联、牵连、附带,隐含着主、被动之分。在我国的现行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规定的产生连带责任的行为模式,基本上也隐含着主、被动之分。本文中连带责任的建构和划分,使其与常识性理解的语义、法律条文中相对应的事物或行为模式更加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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