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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子娟 ]——(2020-3-16) / 已阅8414次

    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子娟 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移动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冲突与法律纠纷。基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要求作为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的网络直播平台履行一定的管理义务,以保障权利和维护利益,是打造良好网络环境的应有之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边界,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关键词:直播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要求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义务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我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网络空间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措施首先应符合网络空间的自身特点,其次应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内,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一般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应类型化、区别化、适当化。我们所熟知的网络平台种类繁多,有交易平台、旅游平台、社交平台等。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运营方式不一、义务承受能力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有所区别。直播平台是指基于互联网、通信技术, 通过固定或移动的媒介将直播信息实时传播, 主播可开设直播间, 观众进直播间观看, 由网页直播平台、后端管理系统、直播客户共同构成的媒体平台。相较于其他网络平台,直播平台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即时性和随意性,即传播是实时的且直播内容由主播自行决定。由于直播的特性,平台提供者较难进行事前监管,且客观上不可能对所有用户进行即时监管或全程实时监控,难以进行现实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当、合理,不可苛以重责,否则只会适得其反,阻碍平台的经营发展。综上,直播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能限定为事前提醒、提供救济保护机制、事后采取必要措施三个方面。
    直播平台三大安全保障义务
    1、事前提醒义务
    虽然直播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无法预见可能被侵权的内容或者侵权人可能会采取的侵权方式,但是平台应尽到提示、警告的义务。平台应当在《直播合作协议》、《用户服务协议》或者类似文件中明确提示平台用户须尊重他人权利并告知涉嫌侵权的法律责任,防止用户因为不知情或者故意钻空子侵犯他人权利,以起到一定的防控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提供权利保护机制的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制网络侵权的重要规则,践行此规则的前提就是有通知渠道,确保权利人在被侵权后可以获得权利救济。直播平台不能实时监管和控制直播内容,不知道侵权事实无可厚非,但是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需要寻求救济而平台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机制则另当别论。若无投诉功能,则不能算尽到了事前管理责任,对于侵权损害平台难辞其咎。
    3、事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得到通知或自行发现侵权事实后,直播平台应当做出处理,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两种方式。对于包含侵权内容的转播频道或者存留视频,直播平台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于侵犯他人权利的主播采取封停账户的处置措施,以防再次侵权。
    侵权责任的分配方式
    有观点认为直播平台用户侵权,合理的责任分配方式应为:直播平台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向侵权者追偿。这样的方式看似合理,既保障被侵权人利益,又节约救济成本,但其实这对直播平台不公平,十分不利于平台自身发展。巨额赔偿款项由平台垫付会导致较大的资金压力,阻碍经营融资;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责任划分协商如若冲突易破坏合作关系,对内部运营造成不利后果;平台是经营者,用户易推卸责任,不向直播平台偿付而让平台无故受损……因此,平台承担责任与用户承担责任不可混为一谈,对于应担负的责任当分开处理。
    1、平台不承担责任
    直播平台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履行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无需对侵权事实承担责任。在王彤宇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详见(2018)京0108民初22765号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快手公司在起诉前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快手APP中存在侵权内容,起诉后亦及时屏蔽了涉案视频和音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只判快手用户吉约勇勇承担侵权责任。又如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详见(2017)京73民终2037号裁判文书]当中,华多公司主观上事前并无过错,客观上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应当认定侵权事实的发生可归责于华多公司。
    2、平台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因直播平台未能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有侵权的主观恶意而导致侵权的发生,则平台需与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高方雄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详见(2018)琼02民终822号裁判文书]中,快手号为SSS388888888的用户在快手APP上发布的信息中披露了高方雄的姓名,并配有高方雄的照片且未对其他面部特征及面部以外的重要可识别身体部位进行打马赛克等方式的技术处理,侵犯了高方雄的隐私权。而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事前提示义务;快手号为SSS388888888的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快手公司并未对可能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的该类用户采取任何审核措施,未履行审核义务、事后监管义务,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平台承担补充责任
    在直播平台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并且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很小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本身,平台只需承担补充责任。如网红坠楼案[ 详见(2019)京04民终139号裁判文书],被告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二者并非具有直接且决定性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服务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且吴永宁拍摄危险动作视频意外坠亡也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事件。吴永宁拍摄、上传相关危险动作视频均系其自愿行为,其自身的冒险活动才是导致其坠亡的最主要原因。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三万元赔偿的补充责任。
    直播平台是近年来兴起且不断发展壮大的网络平台,保护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安全是其必须担负的责任。要求直播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我们还应明确义务边界及违反后果,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作用、维护民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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