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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 管志勇 ]——(2020-3-5) / 已阅6380次

    7、离婚、丧偶后并再婚的妇女。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地村集体没有承包地,以及随其落户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8、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户口仍未迁出的,及随其落户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9、服兵役、升学、服刑而迁出户籍的女子。女子服兵役、升学、服刑期间其仍然是本村集体成员,其承包权并不应服兵役、升学、服刑而丧失。
    10、政策性农转非人员。因土地征用或其他原因(包括因购房、自己出钱购买非农户口等),被政策性“农转非”后,未被安排就业,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11、继子女。对于依法成立继子女关系的继子女,其应当与养子女及亲生子女相同对待。
    12、户口挂外户。因就学等原因仅将户口迁出登记在其他村集体,但仍参加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的生产和生活,并在原村集体有承包土地的或现户口登记地没有分给承包地或没有予以确权的;
    13、自理口粮户。原因入城从事手工业或经商而将户口迁出成为自理口粮户的人员。
    14、因婚姻随女方生活的丈夫。“入赘女婿”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按男女平等的原则,同以上“外嫁女”的相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5、对于多次结婚的妇女。个别妇女有过多次婚姻,前后分别与多个村集体男子结婚,只要其在新的夫家没有取得承包权的,其娘家或原夫家就不能取消其原享有的承包权或不让其参与土地确权登记。
    五、妇女土地确权登记中权益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
    1、自行协商。村集体在土地确权时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妇女通过自行协商或第三方介入协商的方式得到解决,这种方式在现阶段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方式,但这种方式存在缺陷,是需要双方自愿同意,如有一方不愿意即无法开展,具有局限性。
    2、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有关土地承包等纠纷可以向当地设立的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土地确权登记作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如在些过程中与本集体因承包权发生纠纷的,应当也可以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依法起诉。向法院起诉,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效的办法,但在现阶段,有些法院对此类案件尚不受理。这样使现在这些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等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受侵权的妇女且告状无门,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建议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敢于主持公平与正义,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和法律赋予强制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引导村集体平等对待男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文明。
    4、向乡、镇或街道人民政府请求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村集体有关方案或行为侵犯成员权益时,受侵犯的成员有权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诉,要求解决,各基层人民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给予解决。但在实际生活,这些基层人民政府很少有对村集体这类事务进行监督,对村民的反映也以推拖为主,没有正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是此类纠纷大量发生很重要的原因。
    5、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彻实履行法定责职。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干部对各村集体在制定土地确权方案时,有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义务,对于不公平的确权方案,有义务予以制止和纠正。特别是驻村干部,要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彻实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农业仲裁部门要严格依法仲裁,法院要积极依法受理此类案件,不要让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妇女告状无门,并通过判决、开庭等多种方式引导各部门依法开展土地确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大程度上为构建文明和睦社会服务。
    结束语:
    通过写这篇文章,我们深刻感到,歧视女性的现象在当下文明社会仍然普遍存在。如果连最起码的男女平等都没有做到,做好,我们的社会称不上为文明社会。虽然现我市的土地确权工作如火如荼正在进行,有些地方已接近尾声,但在确权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今后定会因此发生新的纠纷。文中提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虽然不是很妥当,但希望对解决土地确权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所帮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说是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域实现男女平等的有效方式。我们理当遵循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本着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高效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以各自的工作实际促进社会进步,为新时代多作贡献。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管志勇律师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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