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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

    [ 牛建国 ]——(2020-8-3) / 已阅11312次

    16 成都 双流法院 2 1 1 3 7
    17 泸州 合江法院 1 1 3 1 6
    18 德阳 广汉法院 0 4 2 0 6
    19 泸州 纳西法院 1 0 2 2 5
    20 遂宁 大英法院 0 0 4 1 5
    21 成都 龙泉驿法院 0 2 2 1 5
    22 乐山 沐川法院 0 2 1 1 4
    23 成都 金堂法院 1 2 1 0 4
    24 绵阳 高新法院 1 1 1 1 4
    25 德阳 罗江法院 2 0 1 1 4
    26 遂宁 射洪法院 0 1 2 1 4
    27 成都 温江法院 0 2 2 0 4
    28 成都 彭州法院 0 2 2 0 4
    29 成都 简阳法院 0 1 2 1 4
    30 泸州 纳西法院 1 0 2 2 5

    根据检索结果,成都除设立较晚的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外,有17家普通基层法院受理过破产案件,且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总量基本与成都中院一家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持平。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中级法院的案件数量远低于基层法院,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则呈现出倒挂的现状。不是说不能出现倒挂,深圳中院甚至受理全市的破产案件,但成都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上未能有效对案件进行分流,案件压力全部砸到了成都中院的身上,迫使成都中院成为四川破产审判的“劳模”后,全市的破产审判工作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除了办理自身管辖的破产案件外,成都中院还要负责建设成都地区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提升业务水平、对外交流与学习、在业务上指导下级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反观排第二位的德阳市,虽然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仅有6家,但基层法院为中院分担了大量破产案件,其中以位于主城区的旌阳区法院表现尤其优异,不仅受理案件数量排全川基层法院第一,在准确找准自身“基层法院”的定位后,在探索繁简分离、简化程序审理破产案件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创新。
    笔者在走访过程,成都中院民五庭的法官也坦言,案件确实太多,很多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并没有很好地进行案件分流,导致成都中院积压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对众多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实无计可施。一方面企业众多、民事案件众多,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稀少,这就形成了许多企业没办法依据法定的程序及时获得救助。更重要的是,没办法利用市场机制和司法程序筛选出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却形成了没生存希望的企业出不去、有生存希望的企业进退两难的局面。成都地区的民营经济亟需破产保护程序。

    第二部分 破产程序可以有效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并且可以筛选目标企业进行重点挽救

    一、破产程序能够防止债务人因一时的周转困难而倒闭,及时挽救有希望的企业
    就笔者走访的一家民营制药厂为例(以下均以“药厂甲”指代)。药厂甲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拖欠大量货款及工人工资,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已经停工一年。药厂甲本身拥有多年的技术积累,产品的市场认可度极好,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自身盈利及运营状况良好,恰恰是债务互保危机的爆发让这家运营良好的企业在短时间内一蹶不振,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药厂甲及其关联企业主要为制药企业,且自身的运营情况都相对较好,但因为经营的需要,在其实际控制人的操作下,互相之间有大量的互保债务。后其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控制,导致原本处于各地、关联性较弱的关联企业之间难以继续维系互保债务,债务危机瞬间波及所有关联企业。原本,债务危机并不会如此爆发,但是在一些债权人开始行动之后,所有债权人纷纷向关联企业进行“挤兑”主张债权,大量的司法程序之下,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债务互保之下,每一笔债务都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每一家看似实力雄厚的企业可能都是非常脆弱的,任何能给企业带来重生希望的生产资料都成了债权人眼中待瓜分的肥肉。
    在药厂甲进入破产前,地方政府积极稳定员工情绪,保留下大量的熟练技术工人。在药厂甲进入破产程序后,当地政府也积极与各方协调,采取积极、主动的行政姿态,当管理人需要与尽力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各机关协调问题,不怠于行使权利,最终为制药厂的重新焕发生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终,药厂甲引入战略投资人,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一年后,基本恢复生产,重新实现盈利,再次正常运转。
    像这类企业,有多年积累下来的技术,尽管并不一定是高精尖技术,但胜在积累丰厚、产品认可度高,最重要的是药厂的GMP认证。如果新建一家药厂,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且获得GMP认证需要花费数年的时间。这种重新进入市场依然保有较高的市场竞争,且债务规模并未高于新建一家同规模的企业,且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可以救,更需要救,同时,救的时机也非常重要。通过破产程序,众多债权人的情绪得到化解,药厂甲妥善处理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平稳走上重新发展的正轨,而跨省引入投资者,又为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二、破产程序能够给予债务人重生的希望和机会,为破产企业的重生蓄力
    在走访过程中,笔者也了解到,并非所有的破产程序均能挽救企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成功的案例并不能当然进行复制。当地后续的一些破产企业,则面临无法拯救的困境。比如一家生产酱油等调味品的酿造企业企业乙,尽管也是深陷债务互保危机,但其关联企业本身依附于企业乙,关联企业没有较强的独立经营能力。企业乙因“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其本身的盈利状况在食品类企业中尚属良好,利润率虽较低,但能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且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较好,属于能够稳健经营的“细数长流型”盈利企业。企业乙之所以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失误,为了新三板上市而大量举债,负债远远超出了一家利润率微薄的食品企业所能承担的规模。就其挽救价值来说,因负债规模过于庞大,甚至超过了重新建厂的花费,调味料虽属生活必需品,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够高、品牌的认可度不具有广泛性和不可替代性,哪怕历史悠久、可吸纳大量就业人群、上缴财政收入较多,客观来说挽救价值也不大。对这样的企业,能救得活固然最好,如果实在无力回天,也算是给全体债权人一个交代,适合淘汰产出较低的企业,整合行业资源。
    企业乙可以说是目前国内数量最多的制造类企业的代表,曾经因整个国家经济形势的良好而轻松盈利并盲目扩大生产,最终因为整体经济形势的放缓而出现经营危机,就这类企业来说,破产程序是一个给予最后一次拯救的机会,仍然可以利用司法程序和市场机制破釜沉舟一次。即便债务人最终挽救失败,利用破产保护,也可以防止债权人的个人行为,在第三方的监督管理之下,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
    企业乙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法院已经将该企业的基本账户、设备厂房、原料及库存均被冻结或者查封,企业完全陷入停产停工的局面,大量工人处于失业状态,生产设备因停工而迅速贬值。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院的许可下重新继续营业,其被查封、冻结的资产被全部释放出来用于继续生产。一方面该企业的生产周期长但是产品销路好,继续经营能够产生利润对,对全体债权人有利,另一方面机器设备一旦停工其损耗和贬值速度远超过正常运转,且重新启动又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因此继续营业可以有效地让企业资产保值。所以,破产程序可以防止债权人无意识的个人行为损害债务人财产的价值,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三、通过破产程序能够斩断互保牵连,让债务人能够自行经营,解决影响地方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笔者走访过一家房地产企业破产企业丙,从破产债权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主体、债权人人数、地方稳定及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都是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企业丙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二级公司,隶属于一家四川本地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团公司,其本身的运营能力良好,投资回报丰厚。但因为集团公司的经营扩张策略,各项目资金吃紧,企业丙的现金流被母公司大量抽调,并同时为关联公司承担巨额债务、提供大量资产担保,后整个集团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企业丙也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最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这么一个地方重大楼盘进入破产程序,作为管理人、地方政府、法院可以说都承担了巨大的压力。早在法院正式裁定前很长一段时间,企业丙因大量拖欠工程款及大面积交房违约,政府部门对企业丙的销售房屋和以房抵债采取严密的监督,暂停了部分备案要求,防止更多购房人血本无归。同时,政府也积极与企业丙的母公司及各大债权人积极协商,商讨如何完成后续建设,偿还债务。可以说,地方政府在破产受理前就做出了充分的基础工作,为后续的程序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地方政府的前期工作成果下进一步与各购房债权人之间积极进行沟通,增强债权人对法院、对管理人的信心。同时,地方政府积极协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在办理开户、刻章、收款等事宜上依法办理,减少了管理人的工作压力。这一套组合拳下来,既减轻了管理人的事务性工作压力,又提高了程序推进的效率,可以说地方政府采取积极行政的态度参与到府院联动中来,客观上积极促进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尤其是在召开两次债权人会的过程中,体现尤其明显。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于召开现场会议,债权人人数达上千人,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和协调当地的购房债权人以委托代表的方式参会,在法院的办公地点和安保能力不足时,积极寻找适合开会的地点,并提供了妥善的安保,以保障会议的顺利召开。
    企业丙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于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地方政府的群众工作组又积极进行宣传,帮助债权人积极进行投票,以提高网络会议的参会率和投票率,积极推进各项议案的投票。可以说,这一重大案件的妥善处理,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形成法院主导程序、管理人执行和推进程序、地方政府协调各方的这样一种协作模式。
    在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初期,大量购房债权人情绪非常激动,在政府部门的耐心工作和协调下,大量购房债权人逐渐恢复理智。进入破产程序,尽管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从客观上来说,也为当地带来了切实的好处。第一,所有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债务人财产被依法申请解封,尤其是土地及大量商铺、在建工程。土地和在建工程的解封能够解决部分已经交房的购房户的办证问题,也能减少各债权人对在建工程开工的后顾之忧。第二,担保权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暂时无法行使担保权,也能争取时间完成后续建设,防止匆忙处置资产带来债务人财产价值的实际贬损。第三,能够让作为第三方的管理人正式全面接管债务人的重整工作,切断关联公司对债务人的控制,防止债务人资产的进一步流失。第四,开始协调对外融资完成后续建设,将在建工程予以完工,提高资产价值,完成交房,减轻地方维稳问题。
    尽管债权人起初非常抗拒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法院裁定许可继续营业后,积极安排协调对外融资、组织恢复修建。经过不懈的努力,程序推进平稳,已购房的债权人也已经拿到房屋,后续的工作也稳步推进。可以说,相对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成都,一些地区因为市场投资较少、经济总量更小,更加关注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客观上形成了更为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如果没有破产程序,各债权人对债务人群起而攻之,要么僵局楼盘继续烂尾,要么众多当地的购房人、农名工利益受损,无论哪一种结局都是会给地方稳定带来重大隐患。
    四、破产程序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逻辑的必要程序,完善退出机制是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
    社会发展到如今,让人能够有尊严地退出市场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人文道德,那让没有存续意义的企业法人在完成拯救后有尊严地注销,则是市场经济思维下的市场道德。
    1、破产保护,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盲目追求个人利益而采取五马分尸式的维权方式损害全体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程序之所以又被称为破产保护,是因为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司法程序将债务人企业保护起来,进而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后续投资人等各方的权益。绝大多数企业的危机,并不在于盈利能力本身,而在于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时间差:投入已经无法达到获得产出的程度或者时间,因此,这个时候如果不能予以适当的保护维持企业的运转,则将使前期的投入血本无归,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可以立即解决这些燃眉之急:无条件解除对企业的所有查封冻结,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可以立即退还企业统一由破产程序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债务,被侵占转移的企业资产将被追回,股东权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被冻结,认缴的注册资金加速到位等,这些蓄水养鱼的措施就能为企业的重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2、通过给予最后一次机会的方式,能够将有价值的企业或者有价值的企业资产从互保的债务泥潭中解脱出来,重新投入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无论是生是死都需要依靠市场经济这一基础环境,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是“求财不求气”,所以即便是企业退出市场,破产程序也要给予债务人企业机会看能否再次求财。因此,《破产法》专门设置了重整、和解等再生程序,只有那些毫无挽救价值的企业才会进入最后的清算程序,而且即使进入清算的企业只要在最终宣告破产前都可以随时因投资的落实而转入重整程序,而不必过分担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破产法》允许债务人在企业破产后继续营业,也是基于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通过破产程序后,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就可以再次流入市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给投资人吃了一颗安心投资的定心丸。
    3、能够盘活产业链,带动就业保障民生,带动地方投资,提升整体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到如今,社会化的分工已经非常发展得极为细致,每一家企业可以说都是至少一个产业链条上的一环,所以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几乎所有民营经济都陷入一种“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的危机中。在制造类企业中,产业链条上往往有众多依赖彼此而共存的企业。这些链条上的其中一些较大的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整个产业链条的损失。那么,如果能够进入通过破产程序挽救成功,那么就意味着整个产业链条会被再次盘活。
    以药厂甲为例,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药厂甲的生产恢复正常并开始产生盈利,大量的工人能够返回工作岗位,企业可以上缴利税,更为重要的是,盘活了当地甚至周边的供应链上的企业。从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许可自行营业后,药厂甲继续与原供应商及销售商进行合作,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合作。尽管在此之前的和解协议中遭遇到了一定的损失,但是在其后的继续合作中还是能将钱赚回来,以药厂甲为核心的产业链条又可以重新良好运营,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长期来说,对大部分债权人,破产和解成功反倒是有利的。
    所以说,破厂程序从近处来说能够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从远处来说,能够将有希望拯救的企业从债务互保中拯救出来,促进生产资料的流转。

    第三部分 目前破产程序未能全面推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未能对破产程序有足够的重视,对推动破产案件的保障不足,未能形成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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