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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跃 ]——(2020-1-11) / 已阅3140次

    温跃:谈谈袭警行为

    1、袭警不是我国刑法的罪名,根据袭警行为的不同,可以定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2、2019年1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其实是规定袭警行为一旦构成上述具体犯罪,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3、也许最近袭警事件较多,为了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做出了这种从重处罚的指导意见。问题是:近来袭击医生的事件也不少,是否该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规定袭击医生的从重处罚呢?
    4、如果在幼儿园和中小学门口袭击学生的事件发生较多,是否又该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规定袭击学生的,从重处罚呢?
    5、如果将来出现不少专门袭击单身女性的案件,是否还该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规定袭击单身女性的,从重处罚呢?
    6、如果孤寡老人被袭击的增多了,是否再该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规定袭击孤寡老人的,从重处罚呢?
    7、今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里,就会根据受害人的不同,出现从重处罚被告人的一系列受害人名目。比如,当受害人是警察、医生、学生、单身女人、孤寡老人等等。
    8、同样是执法,同样是妨碍公务罪,袭击警察和袭击法官、检察官、政府其他部门的执法人员,如果因受害人是否为警察而给予不同的量刑,是否合理?
    9、不论是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过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根据受害人不同,而量刑轻重有所差异,如此撕裂上述具体罪名的适用,刻意构造受害人之间的不平等和对不同受害人保护力度的差异,且不谈是否有必要,至少让得不到同等保护的人群心寒。
    10、再说,警察本身就有武器和强制手段,其自我保护能力超过其他人群,给作为受害人的警察特别保护,让其他弱势群体情何以堪?
    11、我的观点是:不论是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过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论受害人是警察、医生、学生、单身女人或孤寡老人,对于被告人依法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要根据受害人身份不同而量刑有所区别。
    12、我一直觉得,遇到袭警行为,作为警察该采取强制手段就不要犹豫软弱,该开枪就开枪。如果在必要的情形下,警察因为犹豫软弱不采取强制手段或不敢开枪,既不能保护民众利益,也不能保护自身安全,属于失职行为。对于这种失职行为,指望立法规定袭警从重处罚,岂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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