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庄严承诺“的本质分析

    [ 李钢 ]——(2020-1-6) / 已阅6477次

    “庄严承诺“的本质分析
    广西 李钢

    近日,在某省纪委全会上,该省纪委主要领导带领与会400余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向社会公开作出六项庄严承诺,随后全省4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响应,纷纷签订公开承诺书;无独有偶,当日,某直辖市一城区3000余名干部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公开承诺这一形式被广泛使用由来已久,成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表明某种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自觉接受监督的不二选择,高调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公开承诺内容和行动,层层签订承诺书,弄得热闹非凡、不亦乐乎。这让笔者不禁想起战时和危难时刻的军令状,在形式上有所形似,但那是非常时期具有刚性约束效力的东西,违反或不能完成所承诺的任务,是要按照军令状的要求给予免职乃至杀头等惩罚措施的,有具体事项和要求,是真正的契约书状,是嘉奖和惩戒的依据;但反观现在盛行的承诺和承诺书,多为一些纲领性的口号式内容,在实质内容、刚性约束和惩戒要求等方面基本全无,无异于脱了裤子放屁,笔者认为这更多的是一种作秀,把承诺作为一种上头条、博眼球、挣点赞的工具和手段,其本质是一种法治思维的倒退,是对形式主义的变相活用,其本身就是党内要坚决反对的“四风”表现形式。
    一、承诺的形式在党纪法规层面没有任何约束力。
    我党的党内法规有党章、条例、规定、决定、通知等形式,国家法律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都必须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立法法》规定,由有相应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生效后便拥有一定约束力;而承诺的形式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没有规定,其制定的主体也不是法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也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完全是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的意见和想法,采用毫无法治意义的程序和形式进行承诺,因而是不具有任何规范性约束力的。
    二、承诺的内容都是党纪法规内容的简单重复。
    稍微梳理一下近些年各种公开承诺的内容,就不难发现基本都是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为或不可为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或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一贯提倡或反对的行为内容,如个别单位及干部职工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以权谋私、不收受红包礼品等等,党纪法规已明文规定为违纪违法的禁止性行为,你又大张旗鼓搞一个公开承诺有何企图?在加大法治进程建设的当下,以公开承诺的形式对党纪法规内容进行简单重复,是一种披着公开外衣的假法治,是一种披着从严管理外衣的真官僚。
    三、承诺的时效只及于签订和公布的日期。
    集体承诺和层层签订承诺书之时,领导与干部职工热血沸腾、群情激昂,奉承诺为马列主义信条,一转身却抛诸九霄云外,曾经轰轰烈烈的承诺书只能落得束之高阁、压之箱底的命运;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承诺之时,赚得一声声吆喝,赢得一阵阵喝彩,事后却是大家都忘得快、丢得尽,刚拿起就意味着完全被放下,其影响和效果不及出实招、办实事的万分之一,是注定要被迅速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只有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才是最让百姓真心喝彩、传为佳话的庄严承诺。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