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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 何宁湘 ]——(2004-6-22) / 已阅60615次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情形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但这是经过15年的小心翼翼地前进,终于建立起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赔偿制度,这是该司法解释的一大功绩。
      同时不得不指出,此时,我国仍未脱离将死亡赔偿、精神赔偿属于精神抚慰,而不是损害赔偿的观点与主张,即此时我国法律仍不承认金钱赔偿,而是抚慰,这就导致抚慰的金额幅度被限制在一个低水平上,即俗称的“意思意思”,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暂时也不能做到、实现:赔偿幅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水平,自然权利未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保护。由于这一点,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全体亲属均应得到安慰,属于对死亡的财产赔偿,则不可能全体亲属获得“均沾”,一部分将作为财产在法定条件成就后方可处理,如遗产继承等,因而引起了很多在受害人亲属在领取抚慰金后从而产生纷争。
      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3]20号出台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内容,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向基本完善迈进一大步,真正意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将通过《侵权行为法》立法来最终实现,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未完待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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