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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佑良 ]——(2020-1-6) / 已阅12661次

    唐雪案也能算是正当防卫?
    岁末年初,传来了令人吃惊的消息,唐雪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次与上次于海明案不同的是,有一群学者接着发表文章力挺正当防卫的结论。显然,学者们事先知情,为有关部门背书了。
    自从高检院换了新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了全国的热搜。只要网上出现反杀案,高检院高度重视,办案部就听从指示。现在学界加入进来了,开始背书。
    实务中,的确存在正当防卫认定偏紧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维稳,还与正当防卫的理论五花八门有关。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本教科书能够告诉大家应如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包括近期发表文章支持唐雪是正当防卫的学者。从他们的文章看,其核心就是“我认为”。这些文章的水平只比普通群众的见识高一点点,毫无专业性可言。在笔者看来,这些文章只要少许改动,立即就能得出唐雪是防卫过当的结论来。换言之,只要有需要,妙笔就能生出花来。
    笔者撰写本文,给大家提供一个认定正当防卫的具体操作方法:正当防卫有五个要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这五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把握好的,是防卫时间,也就是正当防卫的及时性,一定要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及时性。
    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及时性?案件事实查清楚之后,把目光紧紧盯住,防卫人实施的直接导致不法侵害人严重后果的防卫行为的时间点上,此时的全部主客观情况,决定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就唐雪案而言,就是李德湘被亲友拖住双手(刀早在此前被亲友夺走扔掉了),用脚踢了唐雪一脚,然后被亲友拉开,此时唐雪被踢被激怒后,主动上前与李德湘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唐雪用水果刀捅刺了李德湘胸部致命一刀(据知情人说,这一刀只差0.9厘米就胸腔前后刺穿了)。从李德湘受伤的创口深度看,唐雪应存在捅刺对方的行为。双方扭在一起后,是挥舞不了水果刀的,挥舞没有什么意义,唐雪存在捅刺行为更符合客观实际。否则,形成不了如此深度的创口。正当防卫的及时性要件,就是要求考虑在唐雪捅刺李德湘的较短的这个时间段中,唐雪的防卫行为,有没有过当。
    由于双手被亲友拉住,李德湘用力挣着向前冲,用脚踢了唐雪一脚,李德湘马上又被亲友拖了回去,唐雪被踢被激怒后,也挣脱了他人的拦阻,主动出击与对方扭打在一起。李德湘踢唐雪一脚,当时有多人在拦阻李德湘,唐雪也是被人拖住的,唐雪并不是孤立无援,两人身高、性别导致力量上的差距(李德湘身高一米九,唐雪身高一米七,唐雪是退役军人),由于多人在场阻拦,唐雪亲人也在场,双方力量对比差距并不大。唐雪出门时,李德湘双手是被人拉住的,肯定没有刀,唐雪被踢后,主动出击并使用刀具,唐雪根本没有任何害怕和躲避可言。严格来说,唐雪主动出击具有斗殴性质。即便认定唐雪属于预先防卫对方继续攻击,在这种情境下,我们的正当防卫条款,要求唐雪防卫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不要造成重大伤亡后果。也就是说,唐雪不能无限度地使用暴力。唐雪被踢了一脚,被打了一拳,连个轻微伤都没有,当时面临的不法侵害只是李德湘受到在场人限制的徒手攻击,根本没有必要使用水果刀几乎刺穿对方的胸腔的力量,致对方于死地。因此,唐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成立防卫过当。
    成立防卫过当处罚并不重的。法律规定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意味着,即使防卫过当杀死了十个人,顶格最重判也就十年刑!轻判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正当防卫条款本身是充分照顾了防卫人的利益的。李德湘平时表现并不是恶人,而是个普通人,一次酒后寻衅滋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李德湘毕竟是醉酒了,唐雪被踢一脚后,冷静对待,如果不是主动出击,使用水果刀捅刺,而是选择报警或者退避,这么多人在现场劝阻,完全有条件避免伤亡结果的发生。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李德湘寻衅滋事最多判两三年徒刑,罪不至死。
    此案中,李德湘先前拦截唐雪车辆,言语挑衅;后双方在李德湘家里发生打架;后李德湘等人到唐雪家道歉,同时要求唐雪父女殴打自己道歉未果后,被亲友拉回家;后李德湘又拿刀去唐雪家,扬言杀唐雪家人,到唐雪家门口,使用刀敲砍唐雪家的大门等等行为,李德湘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唐雪要么没有对应的行为,要么没有造成李德湘受伤后果。因此,李德湘实施的前述行为时,唐雪的行为都不可能成立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必须对应有损害后果),或者防卫过当。同时,这些寻衅滋事行为,在认定唐雪捅刺李德湘的行为是否过当时,都不属于唐雪捅刺李德湘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内容。否则,就等同于取消了正当防卫的时间上的及时性要件。换言之,唐雪实施捅刺李德湘时,是众多亲友在现场极力劝阻,唐雪亲友也在场的情况下,唐雪面临的不法侵害就只有李德湘徒手攻击,而且是受到在场多人的限制。可见,唐雪捅刺对方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是有限度的。
    在学者们发表的文章中,在考虑唐雪防卫行为性质时,无一不是把李德湘所有的寻衅滋事行为全部算作不法侵害。把这些行为全部叠加在一起,得出李德湘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唐雪是迫不得己持刀反抗的,从而成立正当防卫的结论来。这是违背事实,歪曲法律的“我认为”,使得唐雪防卫过当的行为性质,轻而易举就翻转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取消了正当防卫的及时性要件。按照这些文章的逻辑,在唐雪案中,唐雪任何时候刺中李德湘,都是正当防卫,唐雪没有成立防卫过当可能性。于海明案也是一样的,于海明也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这就等同于取消了防卫过当的条款。
    认定正当防卫的操作方法是:把目光集中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直接导致重大伤亡的行为)的时间点上,观察此时间点防卫人面临的全部主客观情况(主要是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紧迫程度),来决定该防卫行为的性质,即是否过当。这个操作方法是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性质的原则。例外情形,就是当双方力量悬殊时,允许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时间适当提前。这个操作方法虽然非常简单,但是准确契合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内在要求。就是普通民众,利用这个方法同样能够准确判断出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来。
    关于舆论审判。唐雪案网上舆情出现后,许多人认为是正当防卫。其中,大多数是普通群众。连我们许多搞法律的人都分辨不清,何况普通群众?群众的想法很朴素,你先打我,我被动还手,就是正当防卫。普通民众较少有防卫过当意识的。持这种想法的人占绝大多数。这样的舆情能够代替法律么?如果大家都随着舆情起舞,被舆情牵着鼻子走,就不需要司法机关有担当了。媒体甚至出现这样的标题:“高检院: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笔者看了这种标题,非常震惊。
    过去,我们认定正当防卫的确偏紧了点,存在少数正当防卫案件作为防卫过当处理了。也许这种做法过左了。有人痛批这种做法是取消了正当防卫条款。然而,如果我们现在取消了正当防卫的及时性要件,降低了正当防卫成立的门槛,我们何尝不是从一个极端,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取消了防卫过当的条款。难道这样做就不是过右了?在实务中,打架斗殴使用刀具的情形时有发生,行为人主要是吓唬的意图,并不是真想要杀人,通常也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如果“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付诸实施,以暴制暴,血流成河,将会成为活生生的现实,整个社会将付出极其惨痛的代价。一旦这种情形发生,假正当防卫案件的制造者及某些专家学者,难道你们能够承担得起这个历史的责任?
    国家层面的不公正或者错误,其破坏力之巨大,不是个案出现错误所能够相提并论的。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尤其作为全国指导案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枉不纵。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根本不是什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而是彻头彻尾的“法实际向不法让步”。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附《深圳热线》网站载明的唐雪案件事实,摘自《云南检方回应女子反杀案 唐雪反杀案完整整理》一文。
    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显示,唐雪出生于1993年3月,身份为务工人员,高中文化。案发前,居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
    醉酒男名叫李某湘。
    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雪与李某湘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
    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
    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
    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
    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时间来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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