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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意见稿

    [ 吴汉文 ]——(2019-11-27) / 已阅4613次

    针对当前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低龄化,一些个案的极端暴力化以及校园暴力的泛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成为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我认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成因主要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家庭监护教育的缺失;第二是学校对学生教育监护由于种种原困造成权责不分以致有意无意忽略推诿学校的安全维护责任;第三是社会大环境的不良影响;第四是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警醒后来的效法者。而目前的未成年人两法应对这些情况很乏力,最大的弊病就是两法条文细节中的许多地方应当硬性规定权责分明的条款,多数作了模糊化的提倡处理。以致造成面对少年暴力学校不愿管、不敢管,家长们甚至纵容放任的恶性循环的形势。希望这次修订中能充分注重这方面的漏洞与不足。估计这次未成年人两法修订也不大可能采用降低负刑责年龄的动议,但我个人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具备以下特征那他就应具有负刑责的认知能力,一犯罪主体的动机完全出自主观意愿、主动行为,没有任何外因外力的促发因素;二犯罪意识完全恶意;三犯罪行为造成极严重的后果。我不认为对这种极端个案处以刑责和注重挽救、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罪犯的立法主旨有相违之处。如不能对低龄极端恶性犯罪处刑责,那是否可以对其监护人或监护责任主体严厉追责,比如加重民事赔偿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法制等多方面的综治工程,如何进立一套完整的这几个方面联动的有效沟通机制至关重要,对此我有一个提议,即在所有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学校中增设一门公共关系与安全课程,由教育部统编教材。学生一进入小学起,其监护人就要与学校签订各自权责分明的监护教育合约。学校应有专职的调解处理学生、师生矛盾的机构和机制,该机构负有家校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矛盾冲突的协调沟通职责,具有对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适当帮教管束的权力。同时国家应恢复足够的工读学校和少管所,明确立法保证国家、社团等监护职责,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法定的监护者,确保每一个末成年人都有受教育和被监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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