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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文忠 ]——(2019-11-23) / 已阅3342次

    论出租发包经营的产权意义
    ——张文忠


    目前,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等)普遍实行财产出租发包经营模式,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本文从集体组织财产出租发包形成的过程入手,分析财产出租发包经营形成的产权原因及集体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集体组织产权运作的弊端及财产出租发包经营的形成
    (一)集体组织产权运作的弊端
    改革初期,集体财产名义上集体成员人人有份,但在决策运作过程中无从体现,集体组织产权弊端导致的问题:一是财产使用权收益权模糊,集体成员出工不出力,存在吃大锅饭思想。二是集体组织所有权主体缺失,无法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控制不了复杂的经济业务,业务经营内控弱倒致经营损失不断,在市场竟争的经营环境下,业务经营不断萎缩。
    (二)集体组织财产出租发包经营的形成过程
    1.农村集体组织土地出租发包经营的形成过程
    农村土地在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时,使用权收益权模糊,集体成员出工不出力,吃大锅饭思想严重。农村改革找到了一个办法,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发包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换到农户,并以签订合同形式明晰发包方(农村集体组织)与承包方(农户)的收益及责任边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这就是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举措开启了中国大规模的产权制度改革。
    2.城镇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财产出租发包经营的形成过程
    受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城镇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通过利润分成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店面租赁制等各种形式进行财产经营权的改革。在企业财产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出租发包,把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转换到个人,并以承包租赁合同形式界定企业与承包承租人的权利及责任边界。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明晰化极大地调动了承包承租人员的积极性。
    以供销社集体企业店面出租发包为例,分析店面出租发包经营方式的形成过程。
    一是店面出租发包经营方式的初期阶段。计划经济年代,供销社集体企业的业务经营采取企业集体经营的方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供销社集体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逐步变化。由于供销社集体企业所有权主体缺失,无法形成企业治理结构,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竟争环境,经营亏损越来越严重。为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经营环境,受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供销社集体企业打破集体经营吃大锅饭的局面,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期,承包者是职工身分,店面、辅底资金、营业执照使用一并承包。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初步明晰了企业与承包人的产权关系,既调动了承包人的积极性,也初步遏制了企业亏损。但由于承包人职工身份的纠缠及经济负担能力问题,也存在包盈不包亏现象,部份承包人以质次价高商品抵顶上交企业承包费、辅底资金,造成企业一定损失。
    二是店面出租发包经营方式的完善阶段。为消除出租发包经营方式初期阶段存在的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未企业逐步收回了承包人的辅底资金。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由原来的企业负担转换为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为职工向合约化就业方式转化创造了条件。上世纪九十年代未,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并实行经济补偿,其实质是通过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职工的全民工(集体工)身份转换为社会人身份。承包人分流到社会成了社会人员,并注册了自己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由此,逐步形成目前的企业店面出租发包经营模式。
    可见,农村集体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财产出租发包经营,是在适应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破除财产产权运作弊端,调整产权关系以适应市场竟争的结果。出租发包经营使产权从模糊转换为清晰,实现了产权转换,具有客观必然性,并非是主观人为的产物。
    二、财产出租发包经营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及局限
    (一)财产出租发包经营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
    1.从出租发包方分析,集体组织通过将财产出租发包给个人使用,避免了企业直接从事业务经营带来的风险。出租发包过程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适应了集体组织目前的产权现状。
    2.从承包承租方分析,财产的使用权从集体组织转换为个人,且以合同形式明晰了出租发包方与承包承租方的使用权收益权,虽然财产所有权未变,但财产使用责任及收益边界明确。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明晰,产生了激励机制,极大的调动了承包承租人的积极性。
    (二)财产出租发包经营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局限
    集体组织由从事生产经营业务转换为从事出租发包业务,业务流程简单易行,简化了经济业务复杂程度,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目前集体组织的产权现状。但财产出租发包经营只是转换了经济业务类型,没有改变集体组织产权运作的架构,集体组织所有权主体缺失,无法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控制不了复杂的经济业务,产权运作的弊端仍然存在。
    三、突破集体组织的产权局限,实现组织形态转换
    集体组织财产出租发包经营从财产收益权打开突破口,通过收益权的重新确立、界定和行使,带动了财产其他权能制度的改革。集体财产归集体所有,但现实中并不存在由劳动群众集体直接持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都已经投入到了集体组织。正因为如此,在作为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不存在的情况下,集体组织还能够保存本组织的财产到如今。集体组织的财产,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劳动群众集体对集体组织的财产享有所有权,集体组织对本组织的财产拥有产权。解决劳动群众集体缺失的问题,应为这些集体组织的财产找寻合适的所有权主体或者所有权代表:为农村集体组织财产找寻合适的所有权主体,为城镇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财产找寻合适的所有权代表。集体组织产权架构的实质性变化将导致组织形态的转换,集体组织将转换为其他形态的组织,实现组织再造。
    (一)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包括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目前,在全国范围展开的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望突破农村集体组织产权运作局限。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股权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集体成员的股份或者份额明晰后,集体组织根据章程形成治理结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组织登记证书,该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股份或者份额作为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都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资产,前者由合作社统一运行管护,后者经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二)净资产较少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直接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部分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净资产数量较少,这样的基层社可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的基层社。鉴于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他类型合作制企业缺失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规定,净资产数量较少的基层社可选择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可见,选择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政策支持的。
    (三)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先改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农民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如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企业,对比农民个人出资数额,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的出资数额较大。合作制企业是人合性企业,最大的特点是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也不可能获得与其出资额相适应的表决权。当企业出现大额亏损时,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承担的财产损失较大,与成员大会的表决机制并不对应。可见,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不宜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的基层社。为避免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基层社的缺陷,可选择改造为按出资额享有表决权大小的企业类型,公司制企业就是这样的类型。公司制企业是资合性企业,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类型最为适合。可改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农民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通过间接方式也支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将城镇集体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集体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企业
    将有发展前景的城镇集体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集体企业财产运营存在的问题,说明企业的产权制度不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浪费了企业的要素资源。要重新利用企业的要素资源,就要改变企业财产产权运作模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城镇集体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集体企业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决企业财产产权运作问题。在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集体所有财产所有权代表的基础上,将这些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权力机构,形成企业治理机制。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是集体企业,而是转换成了公司制企业。
    突破集体组织财产出租发包经营的产权局限,实现集体组织产权架构的实质性变化,将使农村集体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实现组织形态转换,集体企业将逐步消亡,近年来集体企业的数量不断减少,说明了这一趋势。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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