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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二)

    [ 卢庆波律师 ]——(2019-9-2) / 已阅4504次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二)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本文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有何大变化,同时试图解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转型”的困惑。供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法

    续上一期
    三、章程地位的变化: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或者说是基本法。

    (一)原来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章程仅是三份法定协议性文件(合营协议、合同、章程)之一,并且需要经权威部门批准才生效,中外合作企业中的章程地位甚至不如合同。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且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更有不可思议的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二)在公司法中,章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一经签订即生效,并不需要权威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另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公司需要交行政部门的协议性文件唯有一个,就是章程!可见章程地位之大,无可代替!

    (三)律师提示: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大法,或者可以说是《公司法》的授权法,《公司法》的实施细则!为什么这样说?看看整部公司法,非常多这样的条款: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等等
    诸如此类,均说明章程就是公司法的补充,是公司法的实施细则!
    请重视章程的制定!

    四、公司形式的变化:不再只有有限公司唯一一种形式了,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外合营企业原规定仅有有限责任公司一种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将来的合营企业除可以是有限公司外,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由于证券法规定了发行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间接确认了中外合营企业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真正地享受国民待遇!

    (三)律师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的目的是什么?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成为公众公司后,可以上市,可以发行股份……哈哈,前途无可限量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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