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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合讲 ]——(2019-7-23) / 已阅6756次

    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鉴定的关系
    武合讲
    [内容摘要] 品种纯度检验,包括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鉴定。品种真实性检测,是品种纯度鉴定的前提。原告超过品种纯度约定的检验期间提出异议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支持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
    [关键词] 品种真实性检测 品种纯度鉴定 种子质量检验 约定的检验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简介
    种子生产经营者签订种子购销合同或种子生产合同,对种子质量约定的检验期间和异议期间表述的内容通常是:双方应对每批种子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对净度、发芽率、水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种子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对品种纯度有异议的,应在该作物种植一个生育周期内提出。合同中只明确品种纯度检验,未明确真实性(包括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真实性)检验的,不仅当事人常发生未约定真实性检验的误解,而且法院也常以未约定真实性检验期间为由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作者利用一则案例,谈谈品种真实性检测[ 本文只谈品种真实性检测,不谈种子真实性检验。]和品种纯度鉴定,以及约定检验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水稻品种津稻263,系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2011年,甲公司先和丙公司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津稻263原种委托丙公司繁殖津稻263大田用种200万斤。2011年,甲公司后和乙公司签订《授权生产经营合同》,约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生产经营津稻263种子,甲公司将2011年委托丙公司生产的200万斤津稻263大田用种的收购权转让与乙公司,津稻263原种由乙公司自行解决。2016年,乙公司以丙公司2011年使用甲公司提供的津稻263原种繁殖的大田用种品种不真实,乙公司使用2011年回收丙公司繁殖的大田用种采用改良混合选择方法生产原种的基础种子品种不真实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解除《授权生产经营合同》、返还使用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某中级法院和某高级法院,均以未约定检验品种真实性、不能将检验样品与标准样品比较鉴定品种真实性、不能通过种子形态鉴定品种真实性为由,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支持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
    一、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鉴定的关系
    (一)法院判决以“未约定检验品种真实性”为由,不支持甲公司诉讼时效抗辩,是对品种纯度检验的含义理解错误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水稻种子质量现行强制性标准是《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规定:稻种子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对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四项质量特性明确了特性值要求。GB4404.1在5检验方法规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测应执行GB/T 3543的规定”。GB4404.1规定检测真实性,不规定对真实性特性值的要求,说明对真实性的要求是绝对的,真和假不得共存,对假“零容忍”。“品种纯度检验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生产经营种子,必须检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又是基本的社会常识。道理很简单,若一批汽车标称“奥迪”,不验证是“奥迪”还是“奥拓”(即品种真实性),鉴定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即品种纯度),豪无意义。原判决以未约定品种真实性检测为由,认定品种真实性检测不受检验期间和诉讼时效约束,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违反社会常识。
    (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验,应执行GB/T3543.5规定
    GB/T3543,既是GB4404.1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又是GB4404.1规定的检验方法。GB/T3543因纳入强制性标准GB4404.1,成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约束力。
    GB/T3543规定了7项内容:GB/T3543.1总则,GB/T3543.2扦样,GB/T3543.3净度分析,GB/T3543.4发芽试验,GB/T3543.5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验,GB/T3543.6水分测定,GB/T3543.7其他项目。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验,应执行GB/T3543.5规定。GB/T3543.5规定真实性和纯度鉴定的顺序是:真实性在先,纯度在后。真实性检验,是纯度检验的基础。
    (三)约定纯度检验的,无需约定真实性检验
    因为品种纯度检验,包括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两方面内容,真实性检验是纯度检验的基础,检验纯度的,必须检验真实性,所以约定纯度检验的,无需约定真实性检验。这属常识。
    (四)法院判决对“纯度”的裁判,自相矛盾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或《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对净度、发芽率、水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种子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对品种纯度有异议的,应在该作物种植一个生育周期内提出”。法院判决既然认定约定的品种纯度不包括真实性,就不应判决甲公司对品种不真实负责。既认定纯度不包括真实性,又要求甲公司对真实性负责,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相互矛盾。
    乙公司先以品种不真实为由提起诉讼,后在二审辩称预约生产合同“未约定品种真实性的复检及复检周期,乙公司无权对品种真实性提出异议”;如此出尔反尔自相矛盾的诉辩理由,法院判决也予采纳,以“未约定检验品种真实性”为由,不支持甲公司诉讼时效抗辩,有失公正。
    二、执行GB/T3543.5规定,采用形态鉴定法、苯酚染色法、田间小区种植鉴定,都可通过外部性状判断品种真实性。法院判决以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外部性状就能判断种子的真实性,适用《标准化法》错误
    种子法规定,品种的性状包括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遗传性状。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是通过目测即可鉴定的外部性状;遗传性状是内部性状。GB/T3543.5规定了根据外部性状鉴定品种真实性的方法。
    (一)执行GB/T3543.5形态鉴定法,使用外观形态即可判断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二)执行GB/T3543.5苯酚染色法,使用外观色彩即可判断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三)执行GB/T3543.5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根据性状表现可以判断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三、津稻263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依法具有标准样品。以不能将检验样品与标准样品等进行比较为由,认定乙公司起诉不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不支持甲公司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种子法错误
    种子法规定了标准样品制度。无论是申请品种审定还是申请品种保护,都必须提交标准样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品种保护办公室都应将标准样品送保藏中心保存。津稻263,既是审定品种又是授权品种,当然具有标准样品。以没有标准样品为由认定乙公司不能鉴定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适用种子法错误。
    四、裁判的理由与采纳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
    法院判决采纳种子执法机关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津稻263标准样品作对照检测品种真实性和鉴定品种纯度制作的《检验报告》,证明津稻263具有标准样品。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采用DNA分子检测方法,两个星期得出品种真实性的检验结果。种子执法机关监督抽查采用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方法鉴定,6个月内得出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鉴定结果。法院判决既然采纳使用津稻263标准样品作对照鉴定品种真实性的《检验报告》,认定甲公司提供的品种不真实,再以津稻263没有标准样品为由,不支持甲公司诉讼时效抗辩,就自相矛盾。
    五、约定的检验期间是:净度、水分、发芽率28天,纯度156.9天。2011年交付种子,2016年以品种不真实为由起诉,法院判决不支持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约定检验期间制度错误
    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育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GB/T3543.4表1农作物种子的发芽技术86规定,稻的发芽周期是14天。品种审定公告证明,津稻263的生育期平均是156.9天。买受人应在收到种子28天内对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复检完毕,应在收到种子156.9天内对纯度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公司,逾期视为种子合格。2016年以2011年生产的种子品种不真实为由起诉,显然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和质量异议期间。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约定检验期间制度确有错误。
    六、规定的合理期间是:种子质量保证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种子样品保存期二年。2011年交付种子,2016年起诉,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适用合理期间检验制度错误
    合同法规定了合理期间检验制度。农业部规定种子质量保证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种子样品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2011年4月交付的津稻263原种种子,质量保证期不得超过2012年4月,样品保存两个生产周期是313.8天。2016年以品种不真实起诉,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适用合理期间检验制度确有错误。

    作者武合讲,系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顾问,联系电话: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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