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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瑜 ]——(2019-7-3) / 已阅3883次

    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设计
    地理标志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在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些争议。我国地理标志有三套体系,有的体系按公权管理模式设计,有的体系是私权管理模式。本文不争议公权还是私权,旨在解决具体问题。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基本可以适用现成的商标保护体系,下面基于证明商标探讨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设计。
    1.地理标志管理问题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性公共品牌,原则上不能由单一的公司或者合作社来申请。从现有的数据来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一般有政府机构和协会两类。从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来分析,实务中以协会作为申请主体的占多数,不过,悄然也在发生变化。

    从上表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协会名义申请的比例在2013年的比例最高,达到73.4%,从2013年开始比例呈现每年向下走低的态势,到2018年已经跌破50%,低至44.1%。
    协会组织以前有的就是政府机构创办的,带有官方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协会组织与政府脱钩,变为民间机构。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体必须取得当地政府的许可,协会作为证明商标申请主体的比例逐年下降,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不太愿意放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民间协会去注册。实际操作中,在县里申请成立民间性质的协会很不容易。
    (2)现有的证明商标管理主体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证明商标负有管理义务,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将受到处罚,
    政府机构改革,一些原先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主体的政府机构发生变化,比如县畜牧局、水产局、果业局等机构大多被合并到农村农业局,可能连独立的主体资格都没有了。协会组织以前大多与政府机构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就是政府机构成立的。协会与政府机构脱钩的命令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协会要么脱钩为民间组织,一些有现职领导兼职的协会甚至干脆就注销了,被注销了证明商标的主体也就不存在了。某省农业厅创办的协会,秘书长原由在任的领导兼任,脱钩后,本人实际履行秘书长职责,经费使用完后,协会基本无法开展工作。
    政府机构被撤并,协会组织被注销或者无法开展工作,以这些主体注册的证明商标管理必然成为一个大问题。因为到期没有续展而无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经有几十件,很可能与主体缺失有关。
    (3)现有的证明商标管理问题
    证明商标管理主体因各种原因不存在的情况不好统计,避开这个不合时宜的话题,假设证明商标主体都是正常,我们来看看管理现状。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检索证明商标发现有许可备案的比例不高,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就是说没有许可就没有使用,证明商标注册而不使用的情况比较严重。证明商标作为区域性品牌,全体成员都可以用,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成为“公共汽车”。在我的走访中,也听到权利寻租,违规使用,实际放任管理等议论。
    美国学者哈定在1968年发表了《公地的悲剧》的文章。英国地主在领地中划出土地 (称为“公地”),无偿向牧民开放,牧民都尽可能多的养牛羊,牛羊数量无节制增加,公地牧场最终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终饿死,哈定称之为《公地悲剧》。在地理标志论坛上欧盟专家的介绍,地理标志能够提升产品三倍的价格,从市场考察来看,证明商标产品价格没有体现出证明商标的价值,地方盲目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能,造成产品滞销,价格下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地悲剧”已经呈现。
    2.用知识产权规则进行管理
    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对具体的单个地理标志品牌建设项目资金每年有几千万元甚至过亿,地方政府如此大的投入,当然是指望地理标志带动当地的经济,如果后续管理跟不上,难免陷入“公地悲剧”,巨大的投入不一定有回报。
    地理标志本质上就是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世界通行的规则,既然是知识产权就回归到知识产权轨道,按照知识产权的规则来进行管理。证明商标属于商标家族,商标有很成熟的管理体系。证明商标的独特之处是注册人变身为管理人,自己不能使用,以管理为主。证明商标的管理是使用许可管理,管理人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权力,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双方之间的《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双方是平等,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该约定的事项没有约定,必然管理不到位,管理人的管理不到位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协议的制作很重要。
    证明商标管理人管理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相对于“立法”,大家依法办事,犯了错误依法处理,管理人实际上充当一个裁判的角色,裁判商标使用人的行为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怎么处罚?处罚也必须依据管理规则来定,不得随意裁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使用人的行为规范,不能像协会章程那样,修改内容会员大会开个会就可以通过,该规则必须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并经过公告才能作为依据。
    证明商标有“强制许可”,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使用,注册人是不能拒绝的。而实际操作中,一些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当成普通商标来申请,递交的文件只满足形式要求,而对文件未进行认真的制定。到管理阶段就知道存在问题了,不过好在还可以通过程序去修改,尽管比较麻烦,终究有程序可以去修改。证明商标注册人一定要请专业机构预先进行制度设计,好的管理制度先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常规管理依据知识产权规则,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基本可以正常展开管理。从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还需要融入其他一些知识产权,引进其他种类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则,本文不做详述。
    3.管理制度设计
    现有的四千多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基本由政府机构或协会注册,也自然由这两类主体管理。证明商标的管理基本上就是基于既定的规则进行“裁判式管理”。政府机构难以做到中立与公正,不适合作为“裁判员”,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注册人一般都是县一级的协会,他们是否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去制定和修订规则,并进行裁判?是个很大的疑问。江西省南丰县政府出文件以授权管理方式,将“南丰蜜桔”三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委托其中的一家来管理,这里不讨论合法性问题,其委托管理的思路是可取的。可以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委托专业第三方来托管。
    知识产权使用规则的制定和对使用情况的裁判有很高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由专门的法院来审理即是知识产权裁判难度的体现。国际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很多途径,不一定要走诉讼程序,可以让中立的专家进行裁判。专业第三方具备规则制定能力,其制定或修改规则属于专家意见,由委托方认可才行,专业的第三方没有利益上的纠葛,只是担任裁判角色,能够做到中立与公正。
    委托专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第三方专业机构除了专业外,还可以做到中立与客观公正,这样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管理好地理标志,避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陷入“公司悲剧”。

    作者:王瑜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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