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要先刑后民?

    [ 曾杰 ]——(2019-6-25) / 已阅7105次

    (一)借款人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的;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但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范围内的;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虽然非法集资金额包含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单独起诉不涉嫌犯罪的担保人的;

    (四)其他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都是民事诉讼纠纷的部分事实与犯罪案件事实有关联,而并非与犯罪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因此只需要移送,而不需要民事诉讼裁定驳回或中止。

    四、如果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借款人起诉担保人,法院应当受理

    在一些集资诈骗案件中,集资人和借款人之间不仅有借款合同,还有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合同。此时,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典型案例如叶飞诉应李果保证合同纠纷案,此案中,叶飞向李笑阶段,应李果作为连带担保人。担保人应李果提出本案涉及李笑的集资诈骗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笑犯集资诈骗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946.42万元予以追缴。本案借款属于李笑的集资款中一部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法院就是依据《2015借贷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担保人的抗辩不予认定,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集资诈骗罪中本案借款未被纳入集资诈骗款项的清退名单,借贷双方都明确约定该借款不是参与非法集资,而是买房,因此借贷合同有效。

    而对于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借贷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责。

    如实施犯罪行为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相对方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