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庆波律师 ]——(2019-5-27) / 已阅5444次
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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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卢庆波律师尝试对此进行深入解读,一家之言,欢迎指正。百家争鸣,才百花齐放。谢谢包涵。
原文: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卢庆波律师解读:
一、关联交易合同为何会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
(一)关联交易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无效的情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五个方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联交易合同可撤销的情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面对公司关联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为何公司不会起诉相对方?
(一)首先了解什么是交联关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二)那么何谓关联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主要包括关联人和关联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当然的关联人,关联人持有的公司是关联法人。
(三)到此时,各位应该明白公司的“苦心”吧,它面对关联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不能也不敢起诉相对方!原因只有一个:利益共同体,共赢共损!差不多可以说,这关联交易等于老爸送给儿子钱,现在发生情况时,要求儿子还钱,但是还的钱不是归爸个人,而是“充公”!你说,老爸会去做吗?除非他爸是傻猪!
三、本条的解释,真的有缺憾!或者是漏洞。正如笔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解读一样,股东可能无法取得原告的权利。
建议将来的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当有初步证据证明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非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中小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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