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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 洪碧华 ]——(2019-4-26) / 已阅15932次

    3、衔接和协调的具体路径
    (1)保证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
    保证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就是要促进其制度体系内部的协调与衔接,这是实现其与国法协调衔接的必要前提。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要求建立一个内容科学、内部统一、协调一致的“金字塔型”党内法规体系,鉴于国家立法之成熟性,党内法规在保证其自体协调性时可以适当借鉴国家法体系。党章在金字塔中居于顶端位阶,具有至高效力,该体系中的其他规范效力均低于党章,相应地也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其他党内法规亦应当有位阶高低之分,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将这类党规分为三类,其效力也依主体的层级依次降低。
    之所以强调保证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首先,是因为这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进而实现党内法治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规范体系,其内部的统一协调是其独立存在的基础。其次,是因为这是在协调二者关系过程中对国家法律至上这一因素考量的结果,实现二者的协调与衔接,保证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是其首要任务,要加强党内法规在规划、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审查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以党章为顶端,其他各层级党内法规各就其位的金字塔党规体系,消除其他党内法规之间以及与党章之间的冲突。
    (2)将合法性审查注入党内法规制定过程
    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是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根本考量,在保证党内法规自体协调性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其出现合法性障碍,以实现一套程序的“双重效用,”而注入合法性审查则为其“双重效用”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也就意味着其应当进入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首先,在党内法规的规划阶段,应尽早地避免其出现合法性障碍。这就要求在制定党内法规的立法规划时,将合法性审查注入规划过程当中。
    其次,在党内法规的制定阶段,应尽可能地在其自身制度中完善合法性自审的相关规定。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的审批与备案是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点环节,前者属于“事前审查”后者类似于“事后监督,”这是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其合法性的“双重保障”。
    第三,对于党内法规的审批阶段,主要是先由相应的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之后再由相应的审议批准机关批准,但就现行规定来看,实有修改之必要,据现行规定,审核机构对于存在合法性障碍的党内法规,可以提出修改意见,而对相应的制定主体来说,对后期的修正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审核机构提出了相应的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其意见进行修正,如果只是告知存在合法性问题而未提出原因和修改意见的情况下,制定主体可能还需“摸石头过河”。对于审核机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的情况,若制定主体不予采纳,仅仅是有可能面临被缓办和退回的可能,这就会导致一部分没有进行修改的存在合法性障碍的党内法规成为合法性自审的“漏网之鱼”。因此,在审批阶段中的合法性审查,理应强化审核机构的职责,将规定中的或然性因素尽可能排除,变“可以”为“应当”,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审批阶段中合法性自身的有效性。对党内法规审批通过后的备案,也有相应的规定,其中也包括着对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审查,但这些规定尚存缺陷,亟需完善,比如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报送的情况,规定了限期补报,而对于如何监督报送义务主体并未规定,这也可能使在备案中的合法性自审的有效实施大打折扣。
    (3)注重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的及时转化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所具有的内在一致性,为二者之间的转化和互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的合理转化,不仅可以避免二者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更有利于实现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的有机衔接。党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领导和国家法律至上这两个考量因素,决定了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单向性,这种单向性也是二者合理转化的核心要素。
    结束语:党内法规虽然主要是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党的领导地位,党内法规的建设至关重要。同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相同的权力来源和一致的价值目标取向,具有相互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也能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我们有必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在立法方面衔接和协调。
    本研究在简单介绍通过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性质、内涵的阐述,分析二者关系,梳理二者衔接协调的历史实践,阐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
    首先,党内法规性质、内涵,国家法律性质和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分析了其内在区别于联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在于:制定主体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保障方式不同、严格程度不同、性质不同;二者的联系在于:党内法规推动保障国家法律发展、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起到了保障与促进作用。
    其次,就目前情况来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主要困境包括:党内法规体系不健全、党内法规内容不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等。
    第三,通过分析,提出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路径思考。在阐述二者衔接、协调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衔接、协调的可行性,并指出了具体的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路径,希望其对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我国司法完善、健全,有所裨益。
    作者:洪碧华,福建漳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联系电话:13015676686,电子邮箱:dxyhb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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