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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19-4-18) / 已阅15595次

    股东请求公司查账的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公司治理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关键词 股东 知情权 查账 会计账簿 会计师

    一、先说说股东可以查账的范围。
    股东查账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是可以查什么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何为会计账簿?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这样看来就清晰了,股东可以查账的范围就是: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说来清晰,其实还是有一个疑问,就是原始凭证可以查吗?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而会计凭证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制作,如果只让股东查会计账簿,而不给股东看原始凭证,那么查账就是徒劳。
    法律上股东可以查原始凭证是否有依据?笔者试找一下蛛丝马迹。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的的确确规定股东查账的范围包括原始凭证!别高兴太早,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却完全将这一条删除了!
    由此笔者得出一个结论:股东查账只能查会计账簿,而不能查原始凭证。
    大家别怪立法或释法部门,好不好?我们整部的公司法保护的仅是公司及控股股东,这个,大家必须清楚的。对小股东们只能不好意思了。

    二、再说说,股东是否可以复制会计账簿?
    对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上下两款如何规定的。
    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然后第二款规定如下:“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笔者认为,从以上两款的规定已经好清晰了:股东查账时只可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会计账簿,不好意思,只能查阅!
    由此笔者得出一个结论:股东查账时只能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复制。

    三、大家非常关心一个问题:股东可否带会计师一起去查账?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这条仅规定股东凭生效的判决书查账时才可以带会计师、律师等一齐,至于未经法院判决,股东可否带专业人士一齐查账?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广东的法院还是倾向支持股东可以联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齐查账的,理由一般是“会计账簿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行使账簿的查阅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2010)粤高法执复字第97号] 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达标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诉一案[(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02号]均支持此观点。
    虽然司法判决支持股东带会计师一齐查账,但公司仍然是有办法应付的,例如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查账时选聘会计师的流程等。如果股东不按此流程走,公司当然可以拒绝的!

    四、公司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公司有什么法定理由可以拒绝股东查账?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股东查账。具体的情形包括如下: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除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笔者认为还包括股东的直系亲属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还包括股东参股的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均可作为拒绝的理由。

    五、公司法务非常焦虑的一个重大问题:面对蛮横不讲理的股东要求查账,公司如何应对?
    (一)要求股东履行查账的法定程序。法务此时,好好利用机会商量对策。
    1、股东先向公司写查账申请书。内容包括目的与理由。
    2、公司有十五天的回复期,当然公司可以认为这十五天是工作日,即三周内回复。
    3、回复同意的,公司安排一个查账的日期。这个时候,公司还可要求股东写一份保密与不复制的承诺书。股东违反承诺的,公司随时拒绝查账。
    4、回复不同意。公司以股东查账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拒绝提供查阅。这个时候,股东可以走法律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个过程较长,一审二审加起来长的超过一年。

    (二)有专家指出,面对蛮横的股东查账,公司找个法定的理由拒绝他。说实在的,公司其实随便找个法定理由就可以了!至于理由成不成立,那是法院的事了!对此,笔者十分同情小股东,但是无办法!笔者前面已经说了,我国的公司法是专门保护公司和大股东的,所以股东查账时蛮横,只能承担不良后果了。别气,笔者的说法是有依据的!各位请查阅一下公司法,公司拒绝股东查账要承担什么后果?没有,没有。这样的话,你大声跟公司说查账,不合作的公司很容易找个理由拒绝,反正对公司只有好处,几乎没有坏处。其中一个好处就是拖,说不定拖一年半载,在这么长的时间,尽管法院判决你成功查账,但是某些“事物”也面目全非了。这个你懂的。

    六、最后,为小股东提拱一点建议:看了这篇文章,大家有可能说笔者偏帮公司和大股东,其实不是这样的,笔者只是依据我国目前公司法的现状而实话实说。千万别误会。讲好话无用的,法律不相信眼泪!告诉小股东们,其实公司法还是开了一个小后门来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法里有许多这样的条款,如“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由公司章程规定”又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等等,所以小股东们想维护自己查帐或相关权益,就需要在公司设立时的章程上下功夫,争取有利于小股东的约定。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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