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工伤,过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关系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卢庆波律师 ]——(2019-4-4) / 已阅9416次

    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工伤,过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关系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信君达律莞家团队法律顾问事务部服务众多的法律顾问单位,团队主管是商事仲裁员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参与审理商事和劳动争议案件,掌握最新的司法实践动态,第一时间为您与您的公司和机构提供最新法律风险信息和应对策略。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公众号:波士法律参考或广信君达律莞家团队或律师卢庆波。

    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关键词 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案情:A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B公司。2017年12月10日被诊断为职业病。2018年8月1日被鉴定为工伤伤残八级。A先生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A先生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二、提出问题:A先生已过退休年龄了,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各家观点争锋:
    (一)认为支持A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伤残发生于A先生退休之前,其作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该条例可见,伤残的劳动者,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2)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不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时间,也不管劳动者何时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认为不应支持A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
    1、A先生已达退休年龄,其没有再就业的可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概念上很清楚:是支持伤残的劳动者再就业的补偿,所以A先生不符合领取的条件。
    2、省高院和仲裁院也支持我方观点。
    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可见,指导意见是不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的。

    四、笔者意见。笔者意见倾向支持观点一,即认为应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理由如下:
    (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是A先生的法定权利,并不因提出时间的差异而被剥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A先生只要经工伤评残达到七级至十级(其为八级),就法定取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的意见,这是指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生的工伤,为何这样说?理由如下:
    该条文“……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显然是指退休的劳动者退休时发生的工伤,如果是退休前发生的,正确表述应当是“按照”或“根据”,而不是“参照”。这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规定十分吻合。该规定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用人单位应向A先生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