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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辩护的代价

    [ 胡雷 ]——(2019-4-1) / 已阅12540次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过失伤害致人轻伤、意外事件却被当做刑事案件予以追诉。此时,当事人如果放手一搏选择无罪辩护,不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代价就是丧失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的机会。多数当事人为了确保不受牢狱之灾,选择放弃无罪辩护
    关键词:无罪辩护;过失;意外事件;缓刑
    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单位因琐事推搡其同事李某一下导致其坐到板凳上受伤,当天没事,第二天才发现受伤去医院就医检查疑似骨折,第二天领导前去看望李某也正常。但李某事后报警,半个月后启动鉴定程序认定李某S5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极力劝说王某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
    二、本案无罪辩护的角度
    (一)因果关系的中断
    王某的推搡行为之后的几天内,李某活动正常并无异常。李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与王某的推搡行为相隔至少15天,不能排除李某受到二次伤害的可能的合理怀疑,轻伤的损害结果很有可能是二次伤害所致。王某的推搡行为和李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二)过失致人轻伤不构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除去上述因果关系中断之外,本案在主观认知上系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
    第一,王某和李某系同事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的肢体接触在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对于轻伤的结果的认知系过失;第二,损害结果并非由推搡行为直接导致。而是由于李某受外力坐在椅子上所致。对于椅子介入导致轻伤结果的认知在主观上仍然是过失。
    (三)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日常嬉戏打闹行为造成轻伤的结果认定为意外事件比较好理解,朋友同事之间轻微肢体接触造成的轻伤害也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任何肢体接触都有可能造成他人轻伤损害的结果。推搡是较为轻微的肢体接触行为,从力度上来看也达不到伤害罪的暴力程度。推搡可以说是一种无暴力程度或是暴力程度很低的日常行为,此种行为造成的轻伤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也有观点认为过失致人轻伤本身就是意外事件。
    综上,第三种辩护观点更能还原案件事实,但从无罪辩护的效果来看,采用第一、二中辩护观点成功率更高,此也为本案笔者本案的辩护策略。
    三、当事人的迟疑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内,无罪辩护是需要莫大的勇气和魄力的。尤其实在一些罪与非罪边缘的,无罪辩护一旦不成功,结果就是认罪态度不好,量刑上丧失获得缓刑的机会。当事人也是基于此而迟疑。
    四、无罪辩护的方式
    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发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的辩护意见。为了保底获得缓刑的机会,笔者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同时笔者依法为其做无罪辩护。这样既保证了缓刑的最低的要求,又能保证本案冲击无罪。虽然最终该案当事人未能和笔者形成委托。但这并不影响笔者对本案的思考。本案的素材非常好,反映出了公、检、法在罪与非罪边缘的案件的认定上倾向于认定有罪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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