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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礼仁 ]——(2019-3-26) / 已阅7256次

    “共债共签”误传之危害 立法界与理论界应当重视
    ——从《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报道说起
    王礼仁
    【摘要】“共债共签”难以写入法律,人大代表建议亦非“共债共签”,误传“共债共签”既非对24条受害者负责,亦非对法律负责,只会引起理论混乱与社会动乱,立法界与理论界对此应当高度重视。
    【关键词】“共债共签”;误传;危害;重视
    笔者近日看了2019年03月15日《新京报》报道的《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简称“共签”一文)后,对这种文不对题的报道,不仅感觉纯属误传,而且感觉很危险!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共债共签”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澄清。
    一、“共签”报道文不对题——代表建议并非“共债共签”
    笔者首先表示对32名代表联合签名建议修改夫妻债务立法的行为表示赞赏!其立法建议是否会上升为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决定,笔者不予评述。笔者这里所要评述的是:代表的建议内容并非“共债共签”, “共签”一文使用“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的标题党,属于误传。从“共签”一文的介绍看,代表的建议实际上是一种例示模式立法建议。如“共签”一文介绍陈建银代表建议是:
    应当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列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上述建议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家事代理之债,“共同签字或追认”属于夫妻合意之债。
    整个建议内容就是一方家事代理之债与夫妻合意之债以及其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合意之债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所谓的“共债共签”。
    二、“共债共签”的内涵与误传的危害
    “共债共签”由24条受害者率先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事实上人大代表的建议则并非上述“共债共签”的内涵。 “共债共签”也难以入法。但现在的新闻报道则每每亮出“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的错误标签,无疑会引起理论混乱与社会动乱。
    笔者查阅了有关媒体转载“共签”一文后的留言,不少读者和24条的受害者都误认为,“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后,就可以为24条判决的案件平反或再审了!笔者摘选几条有关留言原文如下:
    1.“支持共债共签,为24条受害者平反。”
    2.“支持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给二十四条被负债人员再审平反昭雪!”
    3.“支持共债共签!还婚姻24条受害者一个公道!”
    应该说,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能否再审纠正,核心是看是否直接适用24条的推定规则,其判决是否违反婚姻法第41条规定精神或者认定事实是否错误。
    而从现在有关情况看来,很多24条的受害者都等着把“共债共签” 写入民法典后上访申诉或申请再审。可见,将夫妻合意之债误传为“共债共签”,其危害非同小可!不仅会引起理论混淆,也会造成新的社会动乱!
    三、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之区别
    (一)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内涵不同
    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知道,判断夫妻一方负债和共同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长期形成的理论与司法共识,主要以“用途”和“合意”作为两个主要判断标准。其中“用途”主要适用一方家事代理之债,“合意”适用夫妻共同合意之债。
    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区别在于:
    1. 夫妻合意之债是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借贷(包括共同签字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合意之债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形态之一(或共同债务的选择要件),共同债务并不限于合意。而“共债共签”则要求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则是将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
    2. 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内容不同。夫妻合意之债,是夫妻平等自愿条件下的共同举债,既可能用于家事需要,也可能没有用于家事需要,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合意即构成共同债务。而“共债共签”则是要求一方的举债必须经另一方签字,具一定的强制性要求,而且一般要求举债人的举债用于家事需要为前提。这与传统的夫妻合意债务有重大区别。
    3. “共签”一文混淆了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界限。人大代表的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并非“共债共签”,对此必须澄清。
    (二)立法上不宜使用“共债共签”非法律术语
    “共债共签”不是法律术语,而且“共债共签”是以一方举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为目的,这与传统并不限于用于家事需要的夫妻合意债务的内涵和界限并不相同,使用不当容易与夫妻合意之债发生混淆。因而,理论上与立法上应当谨慎使用。尤其是立法应当使用科学的法律术语,对于内涵缺乏科学性,容易制造歧义的“共债共签”等非法律术语不宜使用,更不能把夫妻合意之债称之为“共债共签”,以免造成负面影响。
    四、“共债共签”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选择
    (一)现实生活中不可能都做到共同签字
    在现实生活中一律共同签字无法行通。从现实生活看,至少有下列诸多情形,不可能共同签字。
    1.夫妻一方临时出现神志不清而家庭需要借款。比如一方处于病危等紧急情况下,另一方为其借贷治病,结果抢救无效而死亡。这个没有共同签字的巨额债务在处理死亡配偶遗产时,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后,其他继承人能否以没有共同签字和追认为由,否认其借贷为共同债务呢?如果不能否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那又适用什么标准判断呢?
    2.夫妻一方长期神志不清,另一方处理家事需要借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在婚后长期丧失意志(如因伤害导致的植物人或因精神刺激导致的神志错乱)或者先天性的智能不健全,如常见的夫妻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失常者与低智能者),没有处理家事能力,对是否需要借贷也无法正确判断或无识别能力,另一方能否单独举债?其单独举债用于家庭生活能否认定共同债务?是否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
    3.夫妻两地分居(在外打工经商或临时出差等),双方不在一起时,一方因家事确实需要借贷。如一方在外经商的巨额借贷确实用于经营,或者一方在家的巨额借贷确实用在家庭生活上,举债人也可以证实,但因事后夫妻闹矛盾,另一方不认可、不追认了,又将如何处理呢?
    4.有些民事行为法律并不要求共同签字,如夫妻一方的公司行为,包括夫妻一方注册的一人公司或其它公司的股东等,依法夫妻另一方不能介入其行为,但如果一方的公司行为违法(如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或抽逃资金用于家庭),股东应当承担承担个人责任(赔偿或债务)时,这种情况,能完全以另一方未签字为由,不承担责任吗?
    (二)“共债共签”并非治疗虚假违法债务的断根之药
    勿容置疑,“共债共签”可以对虚假违法债务起到一定防止作用。但完全依靠“共债共签”,则无法从根本上预防虚假违法债务。
    首先, “共债共签”的范围如何确定。即“共债共签”是否同时适用日常借贷(小额)与巨额借贷。如果同时适用日常借贷与巨额借贷,事实上不可能。如果“共债共签”只适用于大额借贷(即仅仅大额借贷以是否共同签字作为判断共同债务标准),则意味着不签字的小额借贷都可以认定共同债务。那么,当立法上确定大额共同签字具体标准后,一方根据法律确定的大额标准,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将一次借款变为多次借款(如一次借10万,分别出具不同时间的十张借条)用于个人挥霍,对此又将用什么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其虚假和违法债务通过小额化解又如何防范呢?
    其二,在一方不能真正知晓或控制一方经营或借贷用途的情况下,单纯签字只是“橡皮图章”,无法真正起到防止虚假违法债务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并没有达到政治和经济完全平等,而且在现有家庭中,至少有10%的家庭是夫妻“一方执政”(多数是男方),即家庭事务和经济开支等各种家庭事务完全由一方决定或经手,另一方对家庭的经济开支等事务处于不管、不问、不知状态。对于这种类型的家庭,夫妻共同签字则可能成为一种单纯的形式。
    但一旦法律规定签字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唯一标准后,完全“执政”一方就可能要求另一方批量签署空白借条,以便自己对外经营或处理其他家事借贷之用。另一方也不得不签订“空白借条”,以表示“概括授权”,但实际用途则仍然一无所知。如果“执政”一方产生离婚念头或者心怀不测,就可以借“空白借条”大做文章,单位“空白公章”乱用的现象,将为成为夫妻借贷的翻版,离婚审查“空白借条”效力可能成为新常态。
    即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夫妻,共同签字也未必能防止虚假或其他不当用途。因为共同签字只能发生在夫妻关系相互融洽阶段。但在夫妻感情好(包括一方婚外情或赌博等其他不当行为没有爆露)时,一方说因在外经营或其他需要借贷要求共同签字时,大多往往会基于感情融和信任欣然签字,未必怀疑或了解其真实用途,更不会较真审查价款用途。但事后发现及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需要。如果完全以签字为共同债务标准,无论是在夫妻内还是对债权人,都是铁板钉钉的共同债务。相反,如果用家事需要来判断,至少在夫妻内部不能认定共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存在善意,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而,防止虚假或非用于家庭的债务,强化用于家庭需要的举证责任和具体内容,才能从实质上起作用,从根本堵塞漏洞。
    其三,共同签字不仅无法真正杜绝虚假债务或许沦为新的害人工具
    共同额签字的初衷虽然是美好的,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大额共同签字作为必要或唯一判断标准后,不仅可能使虚假或违法债务通过小额借贷或化整为零的小额借贷中(漏网),而且将共同签字作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必要或唯一标准,还可能会弄巧成拙,把另一方“做死”, 签字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害人工具。
    比如,丈夫在外经营,说要借款经营,由于当时关系好,另一方签字了,但丈夫事实上没有用于经营,怎么认定?
    在一定意义上说,当夫妻一方不能掌控另一方的经营状况或控制资金使用情况时,单纯签字作为共同债务标准,只是把签字方的责任套得更牢,并为债权人承担责任上了保险锁。
    相反,不完全以是否共同签字为标准,而以是否用于家事需要为共同债务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责任,没有用于家事需要的,他将无法证明,则可以有效的排出在共同债务之外。
    (三)共同签字还可能会侵害弱势配偶一方的权利
    如果硬行规定共同签字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必要或唯一标准,在婚姻关系中还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不平等借贷现象。即夫妻中掌握财权的一方,可以不需要对方签字,自己借贷自己偿还,而没有掌握财权的弱势配偶一方(多数是妇女)真正需要借贷时,则可能面临无法借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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