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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用虚拟股权激励你的业务部经理-探讨中小企业留住核心人才之策略

    [ 卢庆波律师 ]——(2019-3-19) / 已阅4773次

    如何用虚拟股权激励你的业务部经理
    -----探讨中小企业留住核心人才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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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关键词:虚拟股权 实有股权 核心人才 竞业限制 分红

    一、虚拟股权与实有股权之比较及其优势。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 ,“虚拟股权”中的“虚拟”二字,主要是相对于实有股权而言的。
    被激励对象的好处: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
    与实有股权的区别在于:被激励对象不能享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分配权等)。但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正是优势,因为企业老板不必担心被激励对象持有实股的表决权而过于强势,引致财产外流,且股权争端。

    二、以某企业业务部经理为例,探讨虚拟股权之应用方法。
    (一)企业主选择激励对象之理由:业务部经理在公司已服务了5年以上,信得过,且业务能力强,现在每年有按业务部利润的10%提取奖励给他。不过我觉得这还不够,希望给他一些股份,大约10%。由其出资10万元。
    (二)企业主之担心:第一,如果该经理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理?第二,如果该经理私自经营同类业务如何处理?第三,以什么价格回购虚拟股权?
    (三)律师之建议:
    1、关于虚拟股权退出之机制。律师建议设置如下: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业务经理)应全部退出业务部的虚拟股股权,由甲方(公司)回购:
    (1)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
    (2)乙方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死亡的;
    (4)乙方泄露公司秘密的;
    (5)乙方违反竞业协议的;
    (6)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宜担任业务部经理的其他情形。
    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甲方为主导,进退自如。有人觉得这是否有违劳动法的规定?律师个人认为,虚拟股权不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公司法或民法或合同法。
    2、以什么价格回购虚拟股权?律师建议设置如下:
    (1)盈利的,则甲方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价格回购乙方全部虚拟股权;
    (2)如亏损的,则甲、乙双方按所占虚拟股权比例分担亏损;乙方应承担亏损额小于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甲方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减去乙方应承担亏损额所得余额作为回购价格回购乙方全部虚拟股权;乙方应承担亏损额大于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乙方的全部虚拟股权价值为0,甲方无须支付回购价格,乙方的全部虚拟股权归甲方所有。
    3、如果该经理私自经营同类业务如何处理?
    (1)虚拟股权退出是必须的,之前的退出机制已有约定。
    (2)公司需签订好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束该经理竞业行为,且约定一旦违反,就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3)建议将应支付经理的业务提成提取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什么这样做?公司支付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越高,员工承担的违约金会更高!反倒可以让员工因害怕承担高额违约金,而断绝任何违约的想法,更加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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