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议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特征效力及适用方法

    [ 徐凤林 ]——(2019-3-18) / 已阅5197次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此条款是针对社会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的问题而重新设立。至此,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为推动司法实务交流,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公正司法,笔者对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学习,对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特征、效力及适用方法进行法理分析和学理探讨,不当之处,敬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时效限制。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设立诉讼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大利益作利益权衡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实现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降低成本,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目的。诉讼时效从二年调整为三年,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促进商品流通,推动经济发展。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因时间久远证据毁损,导致债权人证明困难、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是有利于提醒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请求权,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维护合法民商事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避债务。
    四是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特征及效力
    (一)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是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三是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特征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三)效力
    一是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债权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是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是法庭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四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为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务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我国一些单行法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如涉外经济技术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为四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法通则》适用一年时效之规定已被民法总则取代,适用一年时效的均适用三年时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五)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恢复的规定不同,《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总则》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问题。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的规定,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适用旧法与新法的问题。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法总则实行前、实行之日、实行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其立法宗旨均在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但二者存在差别。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因当事人无法预见、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阻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问题。为稳定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除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外,还设立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二者的区别是: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只一个要件,既法定期间的经过。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算起;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消灭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4、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权力人必须了解掌握的一项基本民事制度。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依据民法总则和民商事单行法律规范,学习掌握运用好民法原理、民商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时效等法律制度,恪守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裁判公正司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