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

    [ 朱旭东 ]——(2022-6-30) / 已阅4173次

    论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

    朱旭东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2001年我国《信托法》公布后,笔者曾公开发文粗浅地阐述了如下观点:“信托所反映的财产关系内容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律规范下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追究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司法救助途径”【注1】。此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涉及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关系内容的基本法、特别法和部门规章的陆续出台,结合近年来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财产管理活动日益表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于信托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了崭新的含义。一方面对于受托人因承诺从委托人处接受、转移的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否产生物权法益的功能,进而要求通过法律制度明确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信托作为《信托法》明文确定的一种理财制度(或者称之为信托机构管理实施的财产管理制度)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期货机构、银行机构及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从事的理财活动(或者称为资管活动),由于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因而对于资管财产的权属性质、适用规则各有各的理解,从而要求建立统一资管业务民事基本法律的呼声也日益强烈。而事实上,对于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作为明确的法律规范确立、将《信托法》确立为引领凋产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与时俱进,笔者希望结合当下经济环境因素和法律语境因素,与广大同行对信托活动的实践性价值进行新的探讨。

    一、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作为独立的法律规范进行确立的民事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上述《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均是确立民事主体物权权利的基本法律规范,从立法内容可以看出,该等基本法依然是基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权能理论(即民事主体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权能)对物权进行的建模打造,即确立了将所有权权能模型的分解和分离而形成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不同的物权种类。《信托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受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权是单一所有权还是共属于受益人的双重所有权,但仔细研判这部法律的立法释义可以看出信托财产权的模型构成和上述基本法对于物权的模型打造是极其近似的。其立法释义之一: “信托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注2】;其立法释义之二:“受益权不仅具有物权性质,而且具有债权性质,还具有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其他权利,如受益人对信托事务的监督权、知情权等,受益权不能归入传统权利体系中的任何一类。因此,应当承认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应当以特别法赋予信托受益权这种特殊的权利以独立的法律效力。”【注3】。可见,《信托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的特别法,其对于信托财产权的四项权能通过分解和分离形成的使用权、受益权、管理权和处分权的各个独立权属模型的物权属性表述与《民法总则》、《物权法》两部民事基本法律规范中确认的用益物权属性表述内容极其一致,即通过设立信托行为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进行分解和分离,最终形成分别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名义上对信托财产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行使信托财产处分权),由此反映信托财产权各权利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等同或者类似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从而产生《民法总则》、《物权法》的基本法律规范确立的物权内容和《信托法》确立的信托财产权内容立法内涵相通的结果。
    二、通过立法确立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符合我国物权法定主义的民法原则。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传统民法理论确立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这些年,从事信托法研究的专业人士或业余研究爱好者对于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信托财产权作为法定物权”的观点纷纷发出支持的声音。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1、“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系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从而排除了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物权的合意适用合同法的情形【注4】。在《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律制度并对物权和债权作出划分后,如果没有相应的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对应,民事立法体系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各种新型经济活动伴随而来的经济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如信托、委托理财、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主要以财产所有权管理处分为主要行为特征的法律活动已经不能视为简单的债权合同行为,需要从物权构成要素方面的理解进行法律行为的判断。建议立法明确物权可以通过物权合同取得,即:以分割所有权权能,达到以财产管理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合同,属于物权合同。”【注5】
    2、“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解和分离,或者说,所有者并不一定享有物的全部权利,物的某此权利可能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合同的特别约定而属于他人。既然《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那么,信托法也是其中认可的法律之一,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规定的,它没有突破物权法定主义。只是它没有像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那样,被规定在《物权法》中,并获得一个明确的名称而已。因此,无论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是信托物权,从逻辑和概念上分析,信托法并没有颠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假设我们将现行信托法规定的《物权法》中,在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之后,增加第五编信托物权(或信托受益权),占有和附则退列第六编和第七编。面对这样的立法例,我们会说:信托突破了物权法定主义了吗?”【注6】
    三、通过立法确立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法律制度有助于丰富、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内涵。
    按照我国法制体系,民事立法体系要遵循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内的统一的、分层次的法制体系,立法的技术要求任何基本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注7】。相比较我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对于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物权内容的缺失,即《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于民事主体的物权权利有了具体和清晰的规范,不仅明确了所有权是隶属于物权范畴的民事权利,而且建立了民事主体通过物权权利享有财产所有权和行使财产管理权的权利层级和分类,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物权内容的民事基本法更是从物权的设定、物权的权利种类等方面确立了基本规范,即《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遗憾的是,与前述物权基本法律规范对应的、作为调整民事主体物权权利下设的财产管理内容特别法规范的《信托法》并未对信托财产权的物权属性、物权种类的内容以法律成文条款予以体现(即信托立法释义的内涵实质上未能转化成立法技术条款),难免造成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总则》和《物权法》与处于特别法地位的《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权法律属性的认定标准互相不衔接和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通过《信托法》确立信托财产权的物权效力法律制度、并在现有涉及资管规范的特别法和部门规章中确立统一的资管财产物权概念,对于丰富、完善我国民法立法体系的物权法内容是合理的,对于实现立法技术和立法内涵的统一性要求也是必须的。

    附注:
    【注1:2005/7总613期《上海律师》朱旭东:《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注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绪论:信托关系规范化及其现实意义】
    【注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释义: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三节受益人】
    【注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注5:朱旭东:《物权法中应确立物权合同制度》】
    【注6:王涌:《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信托法在民法体系中的问题》】
    【注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