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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法律关系并存于一案审理的必要性

    [ 胡雷 ]——(2019-1-26) / 已阅17442次

    摘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一个案件中只审理一个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一个请求权基础。此种做法是为了将不相关联的事情区别隔离开来,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基于同一事实可以产生相互独立且不竞合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具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仍要求一案只能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只能有一个请求权基础的做法有失妥当。
    关键词:法律关系 请求权 竞合 一案
    一、 案情简介
    出租方将具有防水瑕疵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户使用,且和承租户达成免费代承租方办理财产险的合意并收取了保费。2016年7月遭遇暴雨,由于出租方未尽到合理警示的义务、且出资房屋具有防水瑕疵导致承租户水淹受损惨重。同时由于出租户并未履行委托代办保险的义务,导致受灾户未投保财产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笔者作为承租户的代理人,同时以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起诉。庭审中,法官向我释名让我择一选择请求权基础,即委托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只能在本案中择一。后我方择一选择委托合同为请求权基础,该案胜诉后。我方另行以租赁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的案件中,公司是空壳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起诉时将该公司的法人也就唯一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从承办法官接手之处,就一致劝说我撤掉对股东的起诉。因劳动庭只审理劳动关系,不审理公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一案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宣判前法官仍然继续劝说笔者撤掉对公司的起诉,后因承办法官答应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给予方便,笔者便撤掉对股东的起诉。后因执行法官所述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申请人需要找到股东本人进行调查留下笔录而搁浅。
    二、一案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一并审理的必要性
    (一)并存的法律关系关联性较强
    以笔者上述第一个案件为例,委托合同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委托人未完成代办保险的委托事项的违约行为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出租人的出租屋瑕疵、未尽到合理警示事项的违约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是同一的,且基于同一的水灾事实。第二案例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着责任如果是在一般的公司对外债务的经济纠纷中,把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没有问题。股东的连着责任和公司的对外债务的纠纷可以在一案中合并审理。虽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基于公司债务的存在,但连带责任不需要、在生效公司债务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另行单独起诉。
    (二)请求权基础之间相互独立不竞合
    笔者上述案例不同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均是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委托合同的违约行为系委托人未完成委托合同确定的委托事项,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系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无瑕疵的出租房且在水灾前后未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委托合同的违约事项和租赁合同的违约事项是两个不同的违约行为,是两个的不同的事实。虽然这两个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同一损失即货物水淹损失,但并不能以此否认两个违约行为的独立存在。且无论委托合同纠纷还是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均无法单独足额赔偿损失,故在损失总额范围之内也具有一并审理的基础。上诉第二个案例中,主张工资的请求权基础基于劳动纠纷,把股东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条款。请求权基础独立且一脉相承。虽然说司法实践中,在劳动纠纷中以连带责任为由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少见,但这不能作为在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中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阻却事由。
    (三)分开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且造成诉累
    不是所有的多个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均具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但是对于类似本文上述案例的情况,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看,具有可行性且增加诉讼效率。现如今法院人少案多,基层法院业务庭法官年人均承办案件300多件,把可以一并审理的案件分开审理不仅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量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时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当事人要为此多交诉讼费、律师费,多花费时间成本。
    三、完善建议
    一案一诉不应当机械化操作。对于多个法律关系并存于一个案件的情况,如果具有一并审理的条件应当一并审理。司法实践中一案一诉过于机械,除了本文所述案件之外。笔者代理的一起专利纠纷的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一次性转移了五个专利给对方,专利性质、种类一致,合同也是完全一致,也是同一时间付款,只是签署了五个单独的专利转让合同。如果是民间接待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事项完全可以一案审理。笔者代理的该起本应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专利纠纷,却被法官以一合同一诉为由让笔者分开为五个案件起诉。这足以见得一案一诉过于机械的弊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有条件的,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允许多个法律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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