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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务焦点|盛行的停车杆

    [ 周莫龙 ]——(2019-1-5) / 已阅4164次

    曾几何时,满大街都只看到停车收费的杆子,笔者每次看到后都要思考一下,可能是职业惯性,但是一致都没思考明白,今天就认真的分析一下。

    一、为何会有这么多的停车杆?

    开发商从国家拿地,用于各种开发,开发定型以后,都会在进出口地方加上停车杆,好多老的小区,以前没有的,突然间就增加,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敛财。

    先说小区,小区是开发拿地,建成后向业主出售,但是却在业主的房屋地基下开挖,挖了以后居然又向业主收费,同一块地皮,居然向业主收两次费,是何道理?

    再说老小区,老小区本来就是开放的,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老小区的物业就增加停车杆,原来不受费的车辆现在却要收费了,可是这收费的款项,却没有去向,是何道理?

    二、增加停车杆的法律依据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三款规定: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很多物业和开发商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认为可以车位出租,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分别设立,那么就可以进行收费,单从法律上来看,他们的观点并没有明显的错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地上和地下,既然可以分别设立,那么开发者另行开发地下肯定可行,既然可行那么就不存在违法,那么就可对业主或者业主意外的进出车辆收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还可以增加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三、为何会有上述的表面的合法性产生呢?

    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土地出让价格过高,导致开发商积极性下降,如果完不成开发,那么城镇化就没办法顺利推进,既然土地出让价格没办法调整,那么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给开发者予以弥补高额的出让费,就有了上述法条的产生,立法者为开发者创设了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的法条,从而使得开发者可以肆无忌惮的向业主收取而此费用。

    这也就是为什么业主明明购买了房子还购买地下车库的原因。但开发者和物业也清楚,他们的权利是如何来的,但是从不会对业主诚实的进行答复,也不会明确的告知业主,小区的车位均是占用了业主的公共区域,无论是地面上还是地下的区域,地上就更加不用说了,肯定属于业主共有,因为这些都计入了业主的购房面积了,对于地下,业主都已经购房,那么都对该房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开发商拿地后建房,建房后就进行转让了,所以他们对于地下的开发并收费,属于二次收费。更就不用说老小区了,本来就只有地上,还要收费,尤其是开放式的老小区,他们直接将公共区域划为局部所有,私设收费杆,这肯定是违法的,需要进行清理。

    四、停车杆能否得到有效治理?

    现在有车者都没办法开车出门,因为找不到一个停车位,然而这个停车位不是真的没有,而是被一小部分私欲者掌握,这个问题如何破解?我们国家并不是真的车多,而是有限的资源并没得到有效的利用,限行、限号都不是利民举措,因为这不是车主造成,故而不应算在车主头上,合理的收费,没有人会抗拒,希望该问题能够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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