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明健 ]——(2018-12-26) / 已阅3813次
“同居保证书”不靠谱且无效
今年45岁的农民工苏某(化名),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13年,苏某结识了23岁的女子林某(化名)。多次接触后两人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5年3月,在林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半年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林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林某20万元青春损失费。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之后,两人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016年年初,苏某回老家过春节,然后带着妻儿回到工作地,一家人生活和睦,苏某也不再前往他和林某的“爱巢”。不久,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林某。之后,无论林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16年7月,林某拿着苏军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同居保证书”是书写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这份感情协议是否是有效的呢?
“承诺了,就应该做到。”林某振振有词,“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他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驳回了赵莉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速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有几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序良俗原则, “契约应该遵守,但不是所有的契约都有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契约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即使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这样的契约都是无效的。
“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陆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