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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宪法》修改的内容、特点及实施要点

    [ 徐凤林 ]——(2018-12-7) / 已阅14379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宪法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完成对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这次修改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政方针写进宪法,实现了现行宪法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一次与时俱进,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正如专家学者所说,这次修宪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对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一、《宪法》修改的内容
    把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作出四次局部修改,每次修改都将党领导中国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最重要成果写入宪法。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重大政治判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开启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历史背景下,现行宪法迫切需要通过一次适当的修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由党的指导思想转变为国家根本指导思想和全国人民共同的行动指南,实现党章和宪法规定的高度一致,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实现现行宪法自制定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与时俱进,成为新时代的宪法宣言以及新时代的最高行动指南和最强法律保障。这次宪法修改共有21条内容,与宪法全文相比,占比并不高,但与前四次修宪相比,修宪的分量很重,体现了这次修宪面向新时代、面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使命担当、历史地位和战略意义。
    宪法修改共二十一条:确认进入新时代,赋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确立新时代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领导写入宪法正文,国体性质更加鲜明,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时代要求;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与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有利于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道德基础;监察委员会体制机制写入宪法,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进入崭新历史阶段。
    具体修改以下11个方面内容: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主要考虑是:科学发展观是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十九大党章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法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发挥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指导作用。
    (二)确立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政治和精神三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五文明协调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作这样的修改,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三)确立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宪法《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彰显宪法权威。宪法宣誓不是形式化的流程,而是仪式化的程序,旨在强化权力者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提升对法治信仰的遵从,提醒宣誓人时刻铭记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永远被置于法律框架和约束下。
    (四)确立完善发展历程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
    (五)确立完善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只有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
    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六)充实外交政策的内容
    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七)充实加强党的领导内容
    在《总纲》第一条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宪法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八)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九)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主要考虑是:党章对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上述修改,反映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及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宪法》修改的特点
    特点一:用立法形式确立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新的重大理论创新和思想指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特点二:用立法形式确立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的法律地位——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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