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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建国 ]——(2020-8-3) / 已阅6906次

    重视破产程序解绑互保债务链条才能使民营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再出发

    牛建国

    成都竞择破产事务所首席顾问律师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主要内容的“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在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叠加下,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营经济退场论”“民营经济下游论”等各种说法层出不穷,搅乱了民营企业家们思想。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9月27日在辽宁视察国企时说“我们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现在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围绕怎么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对这一点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信心。我们要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听取了民营企业代表们的发言。随后习近平发表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习总讲话回顾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历史,释明了18大以来党对民营经济一以贯之的发展态度,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等三个没有变,重点还提出了今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等六大方面支持干货。
    自习总讲话以后,举国上下纷纷响应,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成了当前的主要政治任务。各地方各部门争先恐后地拿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沿海强省江苏破天荒地提出了税费“零入库”的口号,要彻底减轻企业负担,让民营企业家过好年。
    客观地讲,四川省除成都辖区外,无论是民营企业质量还是数量,在全国都不算强省,但全国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困局连锁反应的背景下也不可能独善其身,辖区民企也渴望得到党委政府的各项支持与帮助。新近出台《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条具体举措以及《成都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25条措施对民企来说确是久旱后的甘霖,都是民营企业渴望立即落实的好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长远来讲对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肯定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意义。但真正困扰民企的互保债务问题目前从各地政府文件中尚未真正出现,而互保债务缠身是民营企业发展最为头痛也是最大绊脚石。对于存在互保债务压力的企业不解互保债务问题,即使发展也是“为他人作嫁衣”,不可能真正轻装上阵。为此,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只能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化解互保债务才能彻底让民营经济轻装上阵再出发。
    一、从紧迫性来看,行业看好的资深民企才是利好政策落脚点,而互保债务又是民企发展的最大绊脚石
    (一)从紧迫性来看,哪些企业该救?民营企业政策法规及市场需求对于每一个投资人来讲并不陌生,企业主在选择投资方向时也会对事关企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进行判断从而做出最为有利的决策。因此,经济下行阶段新设企业一般都能够很好的适应市场,即使出现一些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是可以通过逐步改革能够逐步适应,实在出现经营不善被市场淘汰,也是市场优胜劣态法则作用的结果。当前,出现困难的企业恰恰就是总书记所讲的“贡献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70%以上创新成果,80%以上劳动就业,90%以上企业数量”的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行业看好的持续经营时间相对较长的资深民营企业。
    (二)问题出在哪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不营利的企业虽没有法律责任却也是违法的。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再大的企业如果没有现金也会陷入僵局。一句话,企业的困局通常都与钱有关,解决民企融资难融资贵也是为了解决企业的流动性。因为历史原因,当前大部分陷入僵局的民营企业都与互保债务有关,有些企业甚至已经互保债务叠加,犹如游泳健将被水草缠住腿而动弹不得。
    二、互保债务的形成及其对企业生存的严重影响
    (一)何为互保债务?互保债务是由若干担保及反担保债务关系形成。过去三十年的粗犷式发展,衍生了以土地经济、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若干貌似有投资价值但市场前途未卜的投资机会,人们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争相投资,就必然会产生借贷行为,这些贷款不管是来自银行,还是来自民间企业甚至自然人,债权人通常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有资产就用自己财产担保,资产不足的就会通过关联公司、亲朋好友提供资产或信誉担保,而为他人提供了担保的人或单位为了确保自身安全又会要求被担保的债务人及其同一顺序担保人继续提供实物或信誉作为反担保,提供了反担保的担保人为了自己安全又会继续要求原始债务人或其他相同顺序的担保人继续提供反反担保。就这样层层加码,笔笔加圈,针对了同一笔债务往往形成多达几十个担保的互保债务局面。
    最早的互保现象仅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关联公司之间,因为他们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利益最终归属一致,在实际控制人的运作之下,担保很快形成,但也不会引发债务不能兑现的连锁反应。随着子公司、分公司的合并分立,再加股东投资人间的权益变更流转和私人与企业间利益交织,这才形成“剪不断,理还乱”的互保链条,死死地捆住企业。
    (二)互保债务爆发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在原始债务人能够正常经营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一般债权人只会“谁用钱找谁”找原始债务人,也就是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当主债务人无力还款时,才会找担保人主张权利,而一旦担保人被债权人主张,即意味着担保链条被激活,各方权利义务主体便会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债务人的财产自不待言,担保人、反担保人、反反担保人、债权债务加入者等也会加入这场大混战。这样,仅因一笔债权便会有若干查封冻结叠加的局面发生。如果几笔债权之间有投资合作的关系,即使远在天边的关联企业都会被卷入进来。在债务的清理和债权的实现过程中,法律通常不会因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状态良好就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由于违约债务的利息、罚息很高,通常都不是实体经营主体的效益能够支撑的,于是债务链条一旦出了问题对债务人企业来讲便成了雨天拖草--越拖越重。如果碰到民间借贷驴打滚式的利滚利,债务人要想还本付息就更是回天无力了。由于冻结查封措施在债权完全实现前不能解除,债务链条上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销售都会呈现越赚越亏的局面,因为赚的钱都是给债权人强制变现财产提供增值空间。此外,一旦发生诉讼冻结查封,合作的金融单位通常会立即采取诸如抽贷等措施“止损”,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也会要求“现比现”式交易,这无疑会大幅增加生产经营成本,债务企业困局形成只是迟早的事情。
    那么,当前尚未倒闭资深民营企业有多少没有涉及互保债务呢?可以说只要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互保现象几乎都不可避免,但只要这互保项下的资金不用于主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而被挪用,而这个被挪用的项目稍有哪怕是回收周期略为延后都会产生互保债务危机。在房地产热得发烫的年代,几乎每家企业都有做房地产的冲动,集团公司动用关联企业资金或者利用关联企业贷款储备地皮的现象比比皆是。当然,互保债务危机也并非全归咎于房地产项目争夺战,关联企业间拆借后任何项目的经营不善都可能导致互保危机。可以说,互保困局是当下影响资深民企生存与发展的主要矛盾和普遍现象。
    三、破产重整程序对企业互保债务清理有着宇宙“黑洞”级的能量,要想多快好省地解决互保债务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司法破产程序的作用
    现行破产程序侧重对债务企业挽救而不是传统的五马分尸。进入破产程序可以立即就能解决企业燃眉之急:无条件解除对企业的所有查封冻结,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可以立即退还企业统一由破产程序作为重组资产,被侵占转移的企业资产将被追回,担保财产在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股东权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被冻结等若干蓄水养鱼的措施。破产程序侧重对债务企业的挽救,专门设置了重整、和解等再生程序,只有那些毫无挽救价值的企业才会进入最后的清算程序,而且即使进入清算的企业只要在最终宣告破产前都可以随时因投资的落实而转入再生程序。破产程序对债务企业的保护功能不一而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破产程序的启动对于解决企业互保债务困局具有宇宙“黑洞”级的能量。
    四、管理人是破产重组程序的主角,当前各地管理人队伍建设远滞后于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导致很多企业忧虑破产重整成功率,不愿意将企业交给司法程序生吞活剥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特有名词,破产案件必须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作用约同于过去的清算组。毫不夸张地说,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能力资源及敬业精神基本决定着破产案件的办理质量,管着企业的生死。优质管理人可不是读几本书就能培养的,必须具备“党政认同,商界之友,律界精英”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再生必须要求决策者懂企业运行模式、了解该企业行业背景及人脉、具有广泛商界资源以便迅速筹集资金完成注血重组、与注册地党政系统有良好的沟通关系以便迅速完成法律文件争取优惠政策等等。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日常决策权管理人行使。但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法院之前没怎么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于民企要求破产重组的需要,基本也是找理由搪塞于法院门外,因此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需要也谈不上强烈,管理人名册也是按上级安排按部就班地遴选的,基本由律师、会计师等组成,遴选程序也就是这些中介机构设立条件的简直重复。这些专业人士虽懂经济,但于企业经营普遍陌生,有些甚至连企业营利程序都不甚了解,但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却一言九鼎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力,重组过程中就形成了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鉴于此,很多互保债务困局企业也不愿意“以身试法”将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生怕求生不能还万劫不复。
    此外,破产法规定的几乎所有程序的节点都是因管理人申请才能继续进行,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具有极大的被动性,如果管理人不得力法院就成了债权人主张债权及围绕债务人所有矛盾的“靶心”。正是因为如此,导致在破产法实施后近10年时间全国法院都将破产案件拒之门外。直到2017年全国法院院均审理破产案件不足1件(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373件,而全国仅基层院就有约3200家,有中级法院不下300家),破产案件“门难进”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可见优质管理人对于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也有重要意义。
    结语:破产程序以登记机关级别为标准确定管辖,破产程序中的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因此解放各地法院思想打消畏难情绪,敞开受理破产重组案件是解决民企互保债务困局的最佳途径。同时,要进一步放开管理人资格限制,努力使每个破产重整案件都能遴选到最合适的管理人,从而提高重组重整的成功机率,把互保债务通过司法程序与再生企业彻底斩断方可使困局企业轻装上阵获得重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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