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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雷 ]——(2018-11-22) / 已阅17638次

    如何推翻员工偷盖公司印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胡雷 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 lawyerhulei@163.com
    摘要: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偷盖公司印章制作《承诺书》,以求取得其与公司劳动纠纷的胜诉。公司面对白纸、黑字、红章,有口难辨。法院也会倾向于认定承诺书。此时要仔细审查承诺书的来源和内容,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承诺书》有无证明力和证据力大小进行判断。
    关键词:承诺书 来源 真实性 证据效力
    一、案情简介
    笔者代理公司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公司本不拖欠劳动者公司,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启动审计程序,审计结果也是公司不拖欠工资,此时基本能够定案。谁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劳动者提供了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承诺书》,其内容是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100多万。从此开始,我们开启了推翻该《承诺书》的艰苦斗争。本案历时四年。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发回重审的二审。直到最终的终审判决才取得胜诉。
    二、承诺书缺乏真实性
    (一)形式上章字分离
    公司印章没有盖在单位署名和日期处而是盖在空白的位置不合常理。印章与文字不重合便于混淆视听,根据现有鉴定技术无法确定文字和印章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鉴定文字打印的形成时间和印章加盖时间,该份承诺书变造可能性极大。现有的鉴定文字打印时间的技术是对比鉴定,对样本的要求非常高,是通过对比和检材出自同一打印机的样本所得出。印章形成时间的鉴定是通过对比同一印章加盖的材料得出,对印章的印油要求较高。故这些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二)承诺书提交的时间不合常理
    承诺书是劳动者在在审计报告审计的公司不拖欠工资结果出来之后提供,已经过了举证期且一审即将结束,如没有该份承诺书一审就会判决劳动者败诉。如此重要的证据,劳动者在仲裁之初就应当提供,然而却是在审计报告出来之后才提供不合常理。而且承诺书是公司拖欠工资的债权凭证,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以承诺书向法院起诉,这些劳动者都没有做。
    (三)承诺书落款时间和劳动者自述收到的时间相差一年
    承诺书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元月,劳动者自述收到该承诺书为2014年,相差一年之久。劳动者的解释是公司领导将承诺书交于其时就是这个样子的。
    (四)劳动者与其代理人陈述的收到承诺书的时间差距甚远
    劳动者每次开庭事必躬亲,唯独第一次提交承诺书的时候其为到庭。劳动者代理人第一次向法庭提交承诺书时称承诺书时2013年春节前后公司给劳动者的。之后的开庭中,劳动者陈述《承诺书》是公司在2014年给她的。
    (五)劳动者在本案中存在其他变造证据的行为
    为了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将提交审计的材料中的提成货款用笔做了涂改,把提成款改高,与公司提交审计材料的原件不符。如果承诺书为真,劳动者没必变造提成款。
    (六)劳动者无法对承诺书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为了证明该承诺书不真实,我方组织了以下问题当庭向其发问:
    1、《承诺书》是谁交给你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2、《承诺书》你2014年初就拿到了,这么强有力的证据为什么一开始不提供而是等到一年多之后的审计报告出来后才提供?
    3、既然《承诺书》已经明确了公司拖欠工资,你为何之前还要审计?为何不直接依据《承诺书》主张权利?
    ……
    劳动者及其代理人对上述问题均是顾左右而言他,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三、终审判决不采纳《承诺书》的说理部分(节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686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关于劳动者提交的《承诺书》的证据效力
    从表面上看,该份《承诺书》是一份完整的证据,但是该《承诺书》存在以下疑点:
    第一,自立案审理之日,双方当事人前后历经了九次开庭审理和质证谈话,之后又提交审计并且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期间劳动者从未提及《承诺书》。直到2015年11月17日质证谈话前,劳动者才向法院提交承诺书。按劳动者的说法,《承诺书》是2014年初公司交给她的,那么为何在仲裁以及一审案件审理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从未提及?对此劳动者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2015年11月19日质证谈话时,针对公司代理人《承诺书》从何而来的发问,劳动者代理人语焉不详。在之后的诉讼中,审判人员多次询问劳动者,要求其说明该份《承诺书》的来源,劳动者均为作出令人信服的答复,只是再三强调《承诺书》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第三。既然《承诺书》中公司对劳动者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劳动者本身系有文化和丰富销售经验的员工,且一直具有专业律师参加诉讼,其直接依据《承诺书》作为债权凭证主张权利即可,何必如此大费周章,直到《审计报告》作出后才拿出承诺书?
    第四,劳动者从事销售工作,负责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办理决算、回收货款等业务,不排除解除公司印章的可能性,并且,《承诺书》上的印章单独盖在《承诺书》右下角的空白处,没有按常理加盖在落款名称或日期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据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劳动者所交《承诺书》,虽然内容完整、印章真实,但上述疑点无法排除,对于该《承诺书》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本院无法确认。因此,该《承诺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三、本案的胜诉为何如此艰难
    本案在发回重审的一审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成。我将承诺书的种种疑难提出之后,主审法官好意向我方释明:“公章是真的,你们无法推翻公章就无法推翻承诺书。即便承诺书存在种种疑问,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如果本案是刑事诉讼你们提出的观点已经构成合理怀疑。但是在本案中,我可以以你们提供的主张和证据不足以推翻承诺书的真实性而驳回你方诉请。”虽然发回重审的一审是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的,但是发回重审的一审还是判决公司败诉。直到发回重审的二审才得以最终的拨乱反正,正义也许会缺席但不会迟到。终审法院的判决和我方代理思路基本一致。
    本案胜诉的艰难,说明了司法判例的习惯。即对于白字、黑字、红章既成事实的倾向性肯定,这种做法是对的,毕竟绝大多数的“白纸黑字红章”是真的。但也要运用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重点审视,形式上为真实际上未必真。
    四、本案的事实还原和经验教训
    (一)事实还原
    劳动者在公司任销售员一直,本案案发后,据公司相关人数陈述。公章应当为劳动者利用工作之便,可能是利用招投标文件盖章的工作之便,在空白A4纸上加盖公司印章以备不时之需。恰巧遇到该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劳动者便在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A4纸上打印出其想要的内容。
    (二)经验教训
    公司对的外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就已经让公司防不胜防,公司对内员工的偷盖印章有时也难以防范。本案案发之后,公司即可更换了原有的印章。并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严格加盖公司印章的审批手续和监管过程,对加盖的每一枚公章的去向都要明确记录,以防类型案件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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