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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既要“慎言”又要“善言”

    [ 骆玉生 ]——(2004-6-17) / 已阅18063次

    关于“后附法律条文”
    后附法律条文是指民事裁判文书中仅仅指出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条目,而未直接引用完整的法律条文,另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作为附件附在裁判文书之后。民事裁判文书的合法性,主要通过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正当性来体现。如果为了行文的简洁而省略对法律条文的直接引用,将会影响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正当性。一般而言,当事人对这些法律条文不熟悉或了解不全面。后附了法律条文,可以解决当事人查找不便的困难,也方便当事人了解官司输赢的原因,还能起到普法的效果。这样做,“摈弃了冷冰冰的法言法语说教,对于败诉方来说,无疑给他们带来一股温馨感,有助于他们增强对判决的公信力” 。当然,将相关的法律条文附在民事判决书之后,并不属于民事裁判文书自身应当担负的社会职能。但如果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民事判决书之后加以附注,对于当事人理解判决书还是不无裨益的。

    综上,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开庭时的慎言和法律文书上的慎言,是我们应该注意和控制的;而做调解工作时的善言和制作判决书时的善言,则是我们应该发扬光大的。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无论是口头语言,还是书面语言,法官都应该把话说得丝丝入扣、入情入理,说到当事人的心坎里。这样,即能让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感到审判过程是透明、公开的,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法院的审判活动是阳光下的公正审判;又能体现出法律“人文精神”的关怀,增强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正执法的形象。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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