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龙 ]——(2018-11-17) / 已阅7455次
一、 前篇 生动的普法实例
这几天被一篇来自微博的爆料逗乐了,事由很简单,就是位于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附近的一家豪华型酒店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前去消费,发起了集赞活动,并承诺积满80个赞后,可以领取价值168元的自助餐券,宣传一出来,活动开展的热火朝天,很快就有人积满,随着时间推移,积满的人越来越多,多达数百人,当积满赞的人前去领券的时候,被告知领不了,这下瞬间炸锅,在法科学子眼皮下耍大刀,经过酝酿发酵,席卷全网。最后该酒店不得不出面发表声明,综合考虑,重新解释由于宣传造成误解,给出了80个名额去领券,此事就算落下一个帷幕。
这个维权案例可以说是目前最好的普法教育案例,没有之一。它告诉全民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你看是不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合同法,一次性普个够。
二 、中篇 维权的意义
国人的法律意识随之时间推移,越来越过,上述案例之所以能够如此火爆,就是因为全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的原因,因为就算有人不是因为法律意识提高,也从内心确认,这事确实有违普通人的认识,尤其是诚信,很多人围观,出发点并不是从法律角度,而是从酒店诚信不信诚信角度出发,对酒店进行抨击。
童鞋们维权的行动和行为,为国人打开了法律的认知之门,其实法律的运用很简单,没有过多的复杂性,只不过是生活中没去用,或者是不熟悉,一时想不起来该如何运用,更有甚者,其实这管我屁事,我又不是当事人,所以社会就是处于这样的一种众人放纵的状态,以至于很多坏事和不文明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才这么有恃无恐,层出不穷。而这个案例,提升国民使用法律基础和广度。
三、结束篇 回到这个案例本身维权是否具有法理性
1.从法律法理角度:这个案例起因于一家酒店的一个推广活动,结束于履行80个集赞人员的送券承诺。维权的前提是,有人的权益被侵犯了,这是任何人都认可前提,如果连权益都没有被侵犯,何来维权之说。那该案例中,酒店究竟侵犯了集赞者的那些权益?我们来看他们之前的推广宣传所描述:为升级自助餐,积满80个赞后可领取价值168元的自助餐券。这个宣传语言属于在合同法上叫要约,且明确价值,属于不可撤销的,童鞋们按约积满了80个赞,在合同法上叫承诺,承诺一出,双方合意即成,合同就已经成立,除非积满赞者自己放弃,否则酒店按约就应该履行,至于是不是宣传用语问题,还是其他原因,都不能成为酒店不履行义务的理由。否则酒店就是违反合同法、相应就会侵犯活动参与者的权益。
2.从商业道德角度:作为经营者,首先要遵循一个帝王原则,那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做出要约,那就要按约定履行,而不是以参与者多,成本增加而不履行约定,这样就丧失了作为经营者最基本职业操守。